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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调整《宁国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购房补贴标准”意见的通告

征集部门:宁国市住建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4-11-13 14:34 征集结束日期:2024-11-22 17:30 状态: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根据202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024年第16号公告,我局拟对《宁国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宁政规〔2023〕13号)第二条购房补贴内容进行调整,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话途径:请拨打电话0563-4033020反馈意见。
(三)信函方式:请将反馈意见寄至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地址:宁国市宁城北路10号建设大厦,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调整《宁国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购房补贴标准反馈意见”字样。
  因财政部公告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执行时间为2024年12月1日,《宁国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宁政规〔2023〕13号)内容也亟待调整,经研究决定,对“调整《宁国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购房补贴标准”征询意见时间定为2024年11月13日至11月22日。

联系人:储璐;联系电话:0563-4033020。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3日


关于征求公众意见期限缩短至10日的情况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2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发布2024年第16号公告,执行时间为2024年12月1日。《宁国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宁政规〔2023〕13号)是2023年12月17日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现需要对个别条款内容进行调整,并进入征求公众意见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同时《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征询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询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少于7日”。

为落实国家政策,我市政策需在12月1日前完成调整,经研究决定,对“调整《宁国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购房补贴标准”的征询意见时间定为10日。

特此说明。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3日

关于调整《宁国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房补贴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部委相关文件,现对我市2023年12月17日出台的《宁国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宁政规〔2023〕13号)第二条“支持合理住房消费。对个人购买家庭刚性(唯一,以下相同)或改善性(第二套,以下相同)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积在 90平方米以下的(含90平方米),按总房价 1%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对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首套和第二套分别按总房价 1.5%和 2%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进行调整,调整为“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个人购买住房在2024年12月1日后缴纳契税的,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新建商品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或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总房价1%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对购买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首套和第二套分别按总房价1.5%和2%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

调整《宁国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购房补贴标准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调整了住房交易契税征收政策。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我市2023年12月17日出台宁国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宁政规〔2023〕13号),该政策第二条的购房补贴标准,与12月1日后国家部委调整后政策不一致,并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国家、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为确保我市政策内容与国家政策标准保持一致,需对该政策内容同步进行调整。

三、起草过程和政策依据

(一)起草过程。在全面了解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内容的情况下,对照《宁国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内容,按国家政策进行修改调整,并组织市直相关单位进行座谈讨论,同步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公平性审查。

(二)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11月12日发布2024年第16号公告。

四、主要内容

对我市2023年12月17日出台的《宁国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宁政规〔2023〕13号)第二条“支持合理住房消费。对个人购买家庭刚性(唯一,以下相同)或改善性(第二套,以下相同)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积在 90平方米以下的(含90平方米),按总房价 1%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对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首套和第二套分别按总房价 1.5%和 2%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调整为“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个人购买住房在2024年12月1日后缴纳契税的,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新建商品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或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总房价1%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对购买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首套和第二套分别按总房价1.5%和2%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

调整《宁国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补贴标准制定依据的对照表

序号

调整原政策条款

调整后政策内容

来源的依据

1

第二条:支持合理住房消费。对个人购买家庭刚性(唯一,以下相同)或改善性(第二套,以下相同)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含90平方米),按总房价1%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对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首套和第二套分别按总房价1.5%和2%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个人购买住房在2024年12月1日后缴纳契税的,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新建商品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或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总房价1%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对购买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首套和第二套分别按总房价1.5%和2%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第1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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