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我局牵头草拟了《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反馈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ngliuhai@163.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实施意见》反馈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地址:宁国市西津街道城西路杨家巷28号。信封上请注明“《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实施意见》反馈意见”字样,单位提出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10日,联系人:胡忠祥;联系电话:0563-4015062。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1日
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宅基地新建、改扩建和翻建住房及其管理应按本意见执行。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是指行政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据规划
农村宅基地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不得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不阻碍交通、影响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改扩建、原址翻建住宅。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根据农业农村部门调查统计的建设用地需求,将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落实城市核心区及宁国青龙湾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农村居民异地建房安置点保障。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时,要优先保障拆迁安置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农村集中居住区以及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等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坚持“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定标准。要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三)坚持依法管控
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坚持规划引领,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严禁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加强引导,通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核、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的管控。
(四)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按照村庄规划引导村民建房适度集中,尽量在集中建房点建房和使用符合规划的空闲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现聚居区或老屋场的缝隙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严控制占用耕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重点任务
(一)厘清部门职责
1.乡镇(街道)是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村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乡镇(街道)所属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林业、住建、综合执法(城管)、水利、电力、交通、生态环境、应急、文旅等部门组建联审联办专班,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履行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查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日常巡查等职责;负责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查处。
2.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3.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房地一体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4.市林业部门负责农民建房选址涉及林地情形的审核审批,负责对违反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5.市住建部门负责规范农房设计要求和标准,因地制宜推广应用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版的《农房图集》,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农房安全管理工作。
6.市城管部门负责对城镇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7.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置在违规建房处置过程中,相关人员妨碍、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发现经营主体将违法建筑物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依法不予办理。
9.市司法局根据相关部门职能依法指导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10.市电力部门不得为未经乡镇(街道)批准的农民建房项目供电。在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违规建房过程中,对发现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经有权做出停电决定的国家机关出具书面通知后,供电公司配合对非居民用电实施停电,原则上应提前7天通知。对违反电力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供电公司应积极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市交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青龙湾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调,强化信息共享互通,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相关工作。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宁国市委农村工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议事协调范围,统筹协调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改革与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明确申请条件和用地标准
1.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1)因婚姻等原因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核心区内农村村民房屋经乡镇(街道)现场勘查会商后认为达到相当于D级的危房,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申请等面积、等高度原址重建。原用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的,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宁国青龙湾省级风景名胜区、板桥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农民建房,按照风景名胜区、保护区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2)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4)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赠与、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6)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7)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两户以上宅基地面积标准,要求分户的;(8)违法占地建房的;(9)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住房相关政策的(主要是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10)户籍关系由外地转入且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挂靠户”;(11)拆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异地转移安置的;(12)城市核心区内要求选址新建的;(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改建、扩建原住宅:(1)已安排新宅基地的;(2)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3)原住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4)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建筑风貌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农村村民要求分户并申请宅基地的,不得与户籍关系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也不得随意变通界定标准,擅自分户。“一户一宅”认定标准:(1)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2)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不得另行分户;(3)农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父母应随一个子女,不得单独分户,其他子女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的可以单独申请分户;(4)四代同堂或三代同堂的第三代达到18周岁的,同住一宅且现有住房占地面积不超过二宅标准的,第三代可以申请第二宅;(5)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优抚政策的,不再安排宅基地新建房屋;(6)夫妻户籍不在一处的只认定一户;(7)其他特殊情形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乡镇(街道)会议讨论,经研究同意后认定。
5.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户不超过16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指主体房、附属用房的正射投影面积及生活庭院等合计面积。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等均应控制在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
农村村民住宅一般为2层,原则上不超过3层,单层高不超过4米。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申请新建房屋的建筑设计应参考《安徽省农房设计技术导则》及符合相关要求。
(三)规范申请审查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或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的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房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街道)。
5.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申报材料。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街道)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3)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拟建农房设计方案;
(6)明确四至范围拐点坐标的材料;
(7)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规范审批程序
1.部门联审。乡镇(街道)受理农户宅基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勘查、联合审核,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其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房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管控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宁国青龙湾省级风景名胜区、板桥省级自然保护区、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管理机构应根据乡镇(街道)安排参加现场勘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城市核心区参照2017年划定的范围,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同有关乡镇(街道)依法科学划定,同步实施。
2.乡镇审批。乡镇(街道)根据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同步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2年。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档案,要求一户一档,并在每个月将辖区内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情况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
3.农村宅基地涉及农用地的,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由乡镇(街道)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条件的,市自然资源规划、林业部门按规定,拟定方案,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乡镇(街道)方可审批宅基地。
4.农村村民在原址上拆旧建新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建住宅,依法不需要办理宅基地审批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等材料)。
(五)规范农民建房管理
1.农户申请新建房屋,要充分保障房屋安全,应提供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的符合村庄规划管控要求的房屋设计图纸,也可以从住建部门编印的《农房图集》中免费选择。
2.经批准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确因特殊原因需延迟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等审批文件自行失效。
3.县域内公路、铁路沿线农房建设用地选址控制距离范围按照交通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加强全程监管
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要加强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全过程监督,落实“四到场”要求,把违法违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1.批前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所属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符合条件的明确四至范围拐点坐标。
2.开工放线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街道)应联合村级组织到现场落实放线、验线等工作。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准的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和影像资料保存,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3.建设过程到场。农户建房过程中,乡镇(街道)应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和提供的农房设计方案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
4.竣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结束后,乡镇(街道)应联合村级组织对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应拆旧的,按照承诺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验收通过的,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宅基地使用者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严格执法监督
1.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纳入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巡查。对辖区内农民建房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根据职责及时处置或上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等部门处理,协助进行实地核查,做好整改跟踪、督促落实工作;对有共同管辖权或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会商处置。
2.完善动态巡查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村级组织要落实农民建房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及移交涉及宅基地管理和农民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受理群众举报。各乡镇(街道)对外公布违法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信息,应及时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查证,及时制止。
(2)开展动态巡查。各乡镇(街道)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巡查监管,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做好巡查记录。
(3)履行协管职责。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对违法违规等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劝阻、早报告。
探索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不履行承诺书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八)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遵循“新旧划断”的原则,对2020年1月1日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历史遗留问题,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和乡镇(街道)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妥善处理。
(九)加强信息公开和推进信息化管理
1.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信息。
2.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全面摸清全市农村宅基地规模、布局、利用等情况,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通。
3.市农业农村部门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台账,包括村庄类型、人口户数、面积(宅基地面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宅基地权属、是否发证、使用及闲置情况以及农户宅基地需求等。
(十)积极探索农房盘活利用方式
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利用闲置农房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探索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鼓励村民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支持腾退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村庄建设的前提下调剂使用。农村村民因建设民宿、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等其他目的,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而使用土地和建房的,不属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范畴,应按相应规定要求办理手续后建设。
四、法律责任
违法建房个人及相关人员妨害、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批、监管、查处工作中,乡镇(街道)和市直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相关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确定。
附件:1.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8.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管理工作流程图
9.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工作挂图
10.宁国市城市核心区范围图
2025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我局通过宁国政府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局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