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回复单位:宁国市公安局回复时间:2024-09-20 13:41:04
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条之规定: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饰作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个人空间
智能问答
微信
微博
办事大厅
邮件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