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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86K/202408-00124 | 组配分类: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发布机构: | 方塘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方塘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8-26 | 发布日期: | 2024-08-26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方塘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包括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分之一的人员。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一种情况是,凡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包括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个被赡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及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认定范围。
二、承办机构
宁国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就业确有困难人员。
四、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员类别对应附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流程
申请。携带申请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人社所(社区)领取并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受理。人社所(社区)对申请人资料受理初审后,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审批。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打印相关认定信息。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当场告知
十、咨询方式
宁国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4017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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