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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764753563W/202209-00111 | 组配分类: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
发布机构: | 南极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南极乡2022年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9-16 | 发布日期: | 2022-09-16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61号)。具体为:
农房倒损恢复重建项目:按照倒房重建人员困难情况、重建户数、重建修缮性质对应的标准,即当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当前标准为: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要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灾后重建、农房保险资金的整合。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因灾倒塌民房优先列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执行统一的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各地在省下达的危房改造计划中,结合实际预留部分计划和资金用于农村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与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有序衔接。未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因灾倒塌民房,应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计划予以安排。
启动农房保险试点的地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户发生灾害时,其保险赔付金额要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效整合,保险资金理赔在前,危房改造资金补差在后,切实推进危房改造项目的落实。对于当年发生自然灾害未纳入危房改造的农村居民,首先由农房保险承办单位支付保险赔付金额,在此基础上对于符合危房改造项目条件的,应通过整合统筹的危房改造资金优先纳入当年危房改造项目,上述项目资金不足时可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计划予以安排。按救助对象及相应救助标准落实重建或修缮资金,促进资金有效整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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