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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407-00068 | 组配分类: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4年1-7月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31 | 发布日期: | 2024-07-3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宁国康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 91341881MA8PDC4X3H | 马瑞 | 宁市监处罚〔2024〕2-36号 | 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使用过期失效和无中文标签的医疗器械 |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过期失效的锐速“牙科用口外研磨材料”1瓶; 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 | 0.006 | 2024/4/12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宁新安精神病专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WKXCEX1 | 李森峰 | (宁)市监罚字〔2024〕4-18号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在诊疗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10142 | 2024/4/12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梅林镇对山村卫生室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PDY70085X34188119D6001 | 韦异虎 | 宁市监处罚[2024]5-16号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在诊断室内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 |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1袋“海昊宜生”医用脱脂棉球(已拆封)、1支“K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密封完好);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0530 | 2024/6/21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梅林镇卫生院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341702777367645J | 凌峰 | 宁市监处罚[2024]5-17号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在检验室、处置室及检查室内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 |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已经拆封过的“玉兔”一次性使用止血带1盒、“天祚”简易呼吸器1个及“賽客”一次性肺功能仪用过滤嘴153个;2.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 0.300000 | 0.106600 | 2024/6/25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海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UFWW513 | 吴世有 | 宁市监处罚〔2024〕7-19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17袋医用隔离鞋套; 3.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20000 | 2024/6/18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汪溪仁德堂大药房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PHEFE4Q | 胡桂珍 | 宁市监处罚〔2024〕4-33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经营超过失效期的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1500 | 2024/6/3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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