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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20032569337/202407-00052 | 组配分类: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7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公示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31 | 发布日期: | 2024-07-3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备注 |
周国林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2********8019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9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2024年6月26日,接宁国论坛投诉:反映高桥路饭店向河沥溪商贸街小区倾倒厨余垃圾。经调查,高桥路锅贴小二涉嫌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倾倒在河沥溪商贸街B区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罚款 | 2024年6月26日,接宁国论坛投诉:反映高桥路饭店向河沥溪商贸街小区倾倒厨余垃圾。经调查,高桥路锅贴小二涉嫌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倾倒在河沥溪商贸街B区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2024/07/03 | 2024/07/03 | ||||||||||
汪发祥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0532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91号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2024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汪发祥驾驶皖P·C4083重行自卸货车在河沥溪办事处宜黄线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宜黄线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汪发祥驾驶皖P·C4083重行自卸货车在河沥溪办事处宜黄线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宜黄线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2024/07/05 | 2024/07/05 | ||||||||||
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1****4943489J | 阮亮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79号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 2024年6月7日,我局接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振宁路振宁花园工程渣土未进行有效覆盖。2024年6月7日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勘查,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振宁路振宁花园建设项目中场地西北侧堆放约二十立方米建筑土方,未进行有效覆盖。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6月7日,我局接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振宁路振宁花园工程渣土未进行有效覆盖。2024年6月7日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勘查,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振宁路振宁花园建设项目中场地西北侧堆放约二十立方米建筑土方,未进行有效覆盖。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两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 2.000000 | 2024/07/09 | 2024/07/09 | ||||||||||
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1****4943489J | 阮亮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80号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之规定 | 2024年6月7日,我局接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振宁路振宁花园高考期间(2024年6月7日6时至8时)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该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之规定。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6月7日,我局接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振宁路振宁花园高考期间(2024年6月7日6时至8时)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该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一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 1.000000 | 2024/07/09 | 2024/07/09 | ||||||||||
北京亿州盛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1101****15766187 | 沈建黎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81号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之规定 | 2024年06月07日01时15分,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北京亿州盛商贸有限公司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宁国市旗山路文体中心建筑工地内施工,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该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之规定。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06月07日01时15分,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北京亿州盛商贸有限公司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宁国市旗山路文体中心建筑工地内施工,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该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北京亿州盛商贸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一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 1.000000 | 2024/07/08 | 2024/07/08 | ||||||||||
周海波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0512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92号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周海波驾驶皖P·C9815重行自卸货车在河沥溪办事处宜黄线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宜黄线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周海波驾驶皖P·C9815重行自卸货车在河沥溪办事处宜黄线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宜黄线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周海波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2024/07/12 | 2024/07/12 | ||||||||||
宣城锦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PGCUK96 | 肖伟光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93号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之规定 | 经查,当事人宣城锦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5时许在宁国市古塘巷中鼎公寓宿舍楼工地内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之规定。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经查,当事人宣城锦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5时许在宁国市古塘巷中鼎公寓宿舍楼工地内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宣城锦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 0.500000 | 2024/07/18 | 2024/07/18 | ||||||||||
方玉剑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2********801X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94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2024年7月18日21时03分,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投诉反映,当事人方玉剑在宁国市宁阳西路有味青年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椅)。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7月18日21时03分,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投诉反映,当事人方玉剑在宁国市宁阳西路有味青年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椅)。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4/07/22 | 2024/07/22 | ||||||||||
王胜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1********4218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95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2024年7月18日21时03分,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投诉反映,当事人方玉剑在宁国市宁阳西路有味青年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椅)。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7月18日21时03分,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投诉反映,当事人方玉剑在宁国市宁阳西路有味青年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椅)。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4/07/23 | 2024/07/23 | ||||||||||
郑八一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0054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96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4年7月22日15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郑八一驾驶皖P·25A55渣土车在河沥溪街道振宁路宁阳学校分校运输散装货物(沙)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造成振宁路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7月22日15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郑八一驾驶皖P·25A55渣土车在河沥溪街道振宁路宁阳学校分校运输散装货物(沙)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造成振宁路路面污染。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2024/07/23 | 2024/07/23 | ||||||||||
宁国中畅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FP8R1L | 吴静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97号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2024年7月23日10时20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中畅运输有限公司皖PC3713运输车驶离工地时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汪港路与滨江大道交界处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7月23日10时20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中畅运输有限公司皖PC3713运输车驶离工地时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汪港路与滨江大道交界处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 0.100000 | 2024/07/23 | 2024/07/23 | ||||||||||
方桧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2********521X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98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投诉,发现当事人方桧2024年7月16日23时00分在宁国市宁国大道华贝广场兄弟烧烤门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椅)。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 | 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投诉,发现当事人方桧2024年7月16日23时00分在宁国市宁国大道华贝广场兄弟烧烤门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椅)。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4/07/23 | 2024/07/23 | ||||||||||
宁国市羊子地基基础处理工程队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881****1HGC59 | 李羊子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99号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之规定 | 2024年07月21日05时35分,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宁国市羊子地基基础处理工程队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宁国市凤形山村向阳雅苑安置区颐养院建筑工地内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该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之规定。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07月21日05时35分,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宁国市羊子地基基础处理工程队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宁国市凤形山村向阳雅苑安置区颐养院建筑工地内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该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仟整(¥9000.00)的罚款。 | 0.900000 | 2024/07/25 | 2024/07/25 | ||||||||||
宁国市桔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CW9L41 | 褚伟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100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4年6月21日15时48分,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投诉举报,发现当事人宁国市桔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国市向阳路凤玺台内部电梯内张贴宣传品,内容是“个人名片”。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6月21日15时48分,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投诉举报,发现当事人宁国市桔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国市向阳路凤玺台内部电梯内张贴宣传品,内容是“个人名片”。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罚款。 | 0.040000 | 2024/07/26 | 2024/07/26 |
宁国市平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BFMH8G | 邹金祥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101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4年7月25日10时14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平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皖P17259运输车在宁国大道82号(高家场附近)运输散装货物(弃土)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7月25日10时14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平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皖P17259运输车在宁国大道82号(高家场附近)运输散装货物(弃土)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整(¥1000.00)的罚款。 | 0.100000 | 2024/07/30 | 2024/07/30 | ||||||||||
宁国市平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BFMH8G | 邹金祥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102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 2024年7月29日12时18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平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皖PB0275运输车在凤形路77号(城西湖公园附近)未经核准擅自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弃土),并将建筑垃圾(弃土)运输至安徽宁国抽水蓄能电站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回填。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7月29日12时18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平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皖PB0275运输车在凤形路77号(城西湖公园附近)未经核准擅自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弃土),并将建筑垃圾(弃土)运输至安徽宁国抽水蓄能电站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回填。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 0.500000 | 2024/07/31 | 2024/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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