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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409-00075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4年9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9-06 | 发布日期: | 2024-09-06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宁国市果味甜心水果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RP9AC86 | 吴静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精品香蕉)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宁市监处罚〔2024〕2-78号 |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规定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精品香蕉)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7.8元; 3、处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07780 | 2024/9/2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飞呀榴榴水果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N2YEU06 | 胡丹丹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芒果)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宁市监处罚〔2024〕2-80号 |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规定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芒果)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3.96元; 3、处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16396 | 2024/9/2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UJEFM55 | 王淋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大葱)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宁市监处罚〔2024〕2-82号 |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规定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大葱)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30.86元; 3、处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13086 | 2024/9/2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RA869U | 李会红 |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宁市监处罚[2024]5-27号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1瓶“六月梅”杨梅酒;2.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 0.150000 | 0.000500 | 2024/9/2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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