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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409-00075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4年9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06 发布日期: 2024-09-06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局2024年9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发布时间:2024-09-06 10:48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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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宁国市果味甜心水果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RP9AC86 吴静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精品香蕉)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宁市监处罚〔2024〕2-78号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规定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精品香蕉)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7.8元;
3、处罚款2000元。
0.200000 0.007780 2024/9/2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飞呀榴榴水果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N2YEU06 胡丹丹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芒果)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宁市监处罚〔2024〕2-80号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规定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芒果)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3.96元;
3、处罚款2000元。
0.200000 0.016396 2024/9/2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UJEFM55 王淋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大葱)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宁市监处罚〔2024〕2-82号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规定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大葱)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30.86元;
3、处罚款2000元。
0.200000 0.013086 2024/9/2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RA869U 李会红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宁市监处罚[2024]5-27号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1瓶“六月梅”杨梅酒;2.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0.150000 0.000500 2024/9/2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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