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国市人民政府网站!

智能问答2018beplay 无障碍关怀版繁體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宁国市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409-00077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4年9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四)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26 发布日期: 2024-09-26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局2024年9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四)

发布时间:2024-09-26 10:55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0
【字体大小: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宁国市好家乐批发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Q5DJK2C 曹伟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宁市监处罚〔2024〕2-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已经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吉香居”牌海带丝20袋和泡椒豇豆9袋;
2、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0.300000 0.004350 2024/9/26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QMQ955 李四代 宁市监处罚〔2024〕8-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何琴、黄耀对位于宁国市竹峰街道办事处桥头铺村当事人经营的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11袋“统一”牌红烧牛肉面,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4年2月2日,保质期:6个月;发现20袋“统一”牌老坛酸菜牛肉面,净含量:121克,生产日期:2024年2月3日,保质期:6个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统一”牌红烧牛肉面11袋,“统一”牌老坛酸菜牛肉面20袋;
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0.200000 0.007750 2024/9/20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