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1902-00166 | 组配分类 | 部门和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02-15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部门和专家解读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部门文字解读】《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一、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进我市环卫事业稳步发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质量,创造优美、清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以及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等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参考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在充分做好基础调研、价格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城管局、物价局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及12月6日,两次组织社会各界、相关单位及物业服务公司代表,召开座谈会。2019年1月7日,由市政府办组织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了改革工作调度会。根据三次会议意见,经认真研究,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2019年1月18日,通过《今日宁国》、宁国论坛、政府信息公开网、城管公众微信号等媒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期满未收到公众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目标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后,将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降低收费难度和收费成本,真正实现“应收尽收”和收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持续良性发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质量,创造更加优美、清洁的城市环境,维护广大市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根本利益。
四、主要内容
(一)、《办法》共18条。
(二)、《办法》适用范围:城市建成区。
(三)、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按用水形式分为五大类十小类:1、生活用水类:分为居民、学校及社会福利单位两小类;2、行政用水类: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医院两小类;3、经营用水类:分为餐饮业、一般经营户(含经营性房屋、宾馆、茶座、影视厅、球馆等)、集贸市场(含水果专营店、销售种类含果蔬的大型超市等)三小类;4、特种用水类:足浴洗浴洗车、游泳馆两小类;5、工业生产用水类。
(四)、明确了部门职责:市城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受委托的代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后可实行代收。代收单位应当按月向市城管局、财政局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月报表,代收单位应在当日将所有收入汇缴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市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代收)单位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情形进行了规定。
五、创新举措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主体: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委托市水务公司(深圳水务)代收;使用自备水源及其他未发生用水的,由市城管局自行征收。改革后的收费方式简便、有效、易操作,根据生产、生活特点的一般规律,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计收不同类缴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部门,在水费中一并代为征收。
六、下一步措施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以补充垃圾处理费用为主,兼顾源头减量、促进资源化的阶段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