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312-00014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12-01 14:43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政策法规
信息来源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导航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合肥、亳州、宿州、阜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合肥、亳州、宿州、阜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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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优化培训服务,推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是指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的,以完善知识结构、拓展专业技能、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为目的的培训。主要包括: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在职持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主要包含职业资格、职称资格等继续教育培训;

(二)职业技能培训: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技能工人等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开展的培训。

第三条职业培训坚持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强化监督的原则,聚焦高质量发展、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以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目标,建设分类分层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体系,形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管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属地管理、各培训机构依规实施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作为岗位证书发放、执业注册、职称申报、岗位聘任等依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工作归口管理,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编制职业培训规划、培训大纲;负责公布全省职业培训机构名录;负责对全省职业培训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负责指导培训管理平台和专家师资库建设。省建设干部学校配合厅人事教育处做好具体工作。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指导业务范围内的培训工作;配合厅人事教育处做好培训管理平台和专家师资库建设、培训大纲编制等工作。

第七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所辖区域培训机构布局设置规划;监督指导本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培训机构的招募、遴选、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职业培训机构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培训大纲和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并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九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培训市场需求、未来发展趋势,科学制定本地培训机构布局设置三年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后实施。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大专院校和行业组织按照市场化要求,发挥优势和特色,依规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依法成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承担专业培训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专业培训相适应的管理团队和师资队伍;

(三)建立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专业培训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等。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教育资质、教学设施、教学场所、师资队伍、管理力量、制度规范等方面细化制定具体标准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开展职业培训的机构严格审核,在合理控制数量的基础上,经组织评估、公示无异议后,择优遴选确定本辖区内培训机构名单,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直有关培训机构申请参加遴选的,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表,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公布相关遴选后培训机构信息。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培训机构培训过程的监督指导,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的优胜劣汰进出机制,构建良好的培训环境。

第十三条每年年末,培训机构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所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应包含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培训数量、培训质量和效果评价情况、学员满意度情况、考核测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工作计划应包含拟开展的培训项目、培训对象、学员数量、培训方案等内容。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为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培训内容,切实提升培训对象的专业技能,使其掌握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政策要求和实际需求,组织编制培训大纲、遴选网络培训课件等工作。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培训大纲要求,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并将拟开设专业课目录,经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符合要求的专业课程,不予认可培训学时。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教学需要,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作为授课教师,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后开展授课活动,建立全省统一的师资库。

第十七条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机构应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期间,要加强学员管理和教学组织纪律,严格实行考勤制度,改进培训学风,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组织参训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明,登记相应学时,并逐步推行培训合格证明电子化。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对举办的每期培训班,开展学员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结果将作为培训机构评估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应主动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严格执行,严禁超标准乱收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培训外,其他各类专业培训活动均为自愿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培训。

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培训机构工作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在方便企业和从业人员、降低培训成本的同时,确保培训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促进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推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相关培训机构实行动态评估和管理。评估内容包括教学计划落实情况、培训教学管理情况、软硬件建设情况、培训考核情况和培训效果等。对评估不合格的、不具备第十条条件及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等有关规定的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严禁强行推销与培训内容无关的书籍、资料等;严禁以开展培训为由组织公款旅游、组织娱乐活动或其他高消费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家和省对职业培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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