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02MB1919991Q/202401-00018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10 16:52 |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医保局 | 主题导航 | 卫生、体育 |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医保局2024年第一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 内容概述 |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公示截止期备注宁国市梅林镇梅林村上街卫生室非营利性(非政府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PDY70087634188119D6001宁医保处字〔2024〕第1号欺诈骗保套取医保基金《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责令改正,退回基金损失,并对查实的重复收费、串换收费、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行为套取基金并已拨付的金额17528.63元,予以1.5倍罚款26292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备注 |
| 宁国市梅林镇梅林村上街卫生室 | 非营利性(非政府办)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 | PDY70087634188119D6001 | 宁医保处字〔2024〕第1号 | 欺诈骗保 | 套取医保基金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 | 责令改正,退回基金损失,并对查实的重复收费、串换收费、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行为套取基金并已拨付的金额17528.63元,予以1.5倍罚款26292.95元;对查实的虚构医疗服务并已拨付的金额491.98元,予以3.5倍罚款1721.93元,合计28014.88元。 | 二0二四年一月三日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 宁国市梅林镇花园村卫生室 | 非营利性(非政府办)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 | PDY70080934188119D6001 | 宁医保处字〔2024〕第2号 | 欺诈骗保 | 套取医保基金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 | 责令改正,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并对查实的重复收费、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行为套取基金并已拨付的金额1815.12元,予以1.5倍罚款2722.68元;对查实的虚构医疗服务并已拨付的金额186.54元,予以3.5倍罚款652.89元,合计3375.57元。 | 二0二四年一月十日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