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00R/202403-00052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发文日期 | 2024-03-27 15:3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宁国市市属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公告,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主题导航 | 财政、金融、审计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宁国市市属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市属国有企业、乡镇国有企业:《宁国市市属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办法》已经市财政局(国资委)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
各市属国有企业、乡镇国有企业:
《宁国市市属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办法》已经市财政局(国资委)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3月26日
附件:
宁国市市属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参股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宁国市人民政府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在所投资公司制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出资人履职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是参股管理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制度,按照出资关系和企业相关规定对参股经营投资进行有效管控。
第二章参股投资管理
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
原则上不得参股近3年连续亏损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企业,审慎参股单一自然人或一个以上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合计持股超过50%的企业。
参股投资金融和类金融企业,应当符合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参股投资要充分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尽职调查、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等。其中项目投资建议书包括项目市场预测、经营效益测算、投资回收期分析等内容。市属国有企业要充分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参股合作方;市属国有企业应选择合适的第三方机构对参股对象进行全面、客观的价值评估,就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作出严格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行业内专家开展可行性论证,确保参股投资项目合法运营及风险可控。相关资产的评估不得依据被投资方提供的评估报告作出相关决策。
市属国有企业不得选择与一级公司及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第八条结合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和股权结构。参股企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参股企业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单个或多个市属国有企业合计持股比例10%以上的,原则上应当享有提名董事或监事的权利;单个或多个市属国有企业合计持股比例20%以上的,应当享有提名董事和监事的权利。
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第九条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协调推进各方股东在参股企业章程中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设置和权责边界,促进参股企业建立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协议或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约定各方股东权利义务,并结合实际明确分红权(分红条件、分红比例、分红时间等)、人员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审计监督、安全生产、特定事项否决权及股权退出、未分配利润的处理、违约等重点事项,确保市属国有企业股东知情权,避免对参股股权管理失控或只投不管,要切实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健全参股投资决策机制,强化投资决策统一管理。
各级公司的参股投资行为,需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由一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按《宁国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备案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的,必须以公允合理的方式确定资产价值。其他股东未按约定缴纳出资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及时了解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也可通过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等设定违约责任及措施。
第三章参股股权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应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对参股股权进行归口管理,建立参股经营投资台账,加强基础管理,全面准确掌握参股企业基本情况。
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重要参股企业名单,将没有实际控制力但作为第一大股东以及其他持股比例较高的参股企业纳入其中,探索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十四条依据参股企业公司章程,市属国有企业选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者重要岗位人员,积极发挥股东作用,有效履行股东权责。加强选派人员管理,建立健全选聘、履职、考核和轮换等制度,确保派出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向参股企业的派出人员应当忠诚、勤勉履职,推动参股企业按照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研究决策相关事项,及时掌握并向派出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向派出企业述职,原则上每年不低于两次。
第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应积极参与参股企业重要事项决策,对参股企业章程重要条款修订、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产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和薪酬激励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事项,应当深入研究论证,在参股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中充分表达国有股东意见。
第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加强运行监测和风险管控,及时掌握参股企业经营情况,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发现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并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风险或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出资人履职机构或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加强财务管控,及时获取参股企业财务报告,掌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注重投资回报,根据公司章程等督促参股企业及时分红。在保证最低投资收益的前提下,可以就超额收益分配事项作出约定。
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或借款,确需提供的,应当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原则上不得对参股企业提供代建厂房业务、代购设备等变相投资行为,确需提供的,经出资人履职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于投资额大、关联交易占比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应当加强风险排查。
第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参股经营投资评估机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等,加强对参股企业公司治理、盈利水平、分红能力、增值潜力、与主业关联度等的综合分析,全面评估参股经营投资质量。
适时对参股经营投资质量进行评估,对参股股权实施分类管控,并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
第二十条按照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股股权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相关手续,按期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参股产权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参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者,市属国有股东应当在决策过程中,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就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当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
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有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有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原国有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参股企业中使用国有企业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与之相关的货物及服务),并且该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应在投资协议或参股企业章程等制度文件中明确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必须招标的相关规定。
前款规定的占主导地位是指: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
第二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兼职,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跨级兼职,不兼“挂名”职务。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亲属在参股企业关键岗位任职,应当参照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持股比例合计50%以上的参股企业,党建工作原则上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或出资人履职机构领导和指导为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其他国有参股企业,市属国有股东应当加强对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在参股企业得到充分体现,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参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党建工作领导和指导责任归属出资人履职机构或国有企业的,原则上应当保持稳定。
第四章参股股权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原则上,参股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实施退出:
1.僵尸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的;
2.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
3.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或诉讼,影响持续经营的;
4.具备分红条件,但5年内未实施分红的;
5.合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退出有利于维护国有股权权益的;
6.符合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加强研究论证,创新方式方法,合理选择股权转让、股权置换、清算注销等方式,清理退出低效无效参股股权。
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积极探索委托管理、集中打包、重组整合等措施,集中处置低效无效参股股权,提高处置效率,加快资产盘活。
第二十七条退出参股股权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等程序,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参股经营投资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的内控体系。
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的审计监督,重点关注参股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将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十九条出资人履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参股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协同联动,有效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参股经营投资中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的、实施PPP项目参股投资的,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以交易为目的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的股权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不超过”“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