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00Q/202405-00037 | 组配分类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
发布机构 | 中溪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5-16 15:18 |
发布文号 | 皖财建〔2023〕958号 | 关键词 | 资金,补助,危房,住房,农村,城乡,部门,改造,建设厅,绩效,财政厅,管理,财政,分配,工作,各地,下达,使用,预算,低收入,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
信息来源 | 中溪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第七条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于规定时间内下达补助资金,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下达资金文件及绩效目标一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提出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依规下达。下达省级补助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八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加强直达资金分配管理,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时兑付,确保有效发挥政策效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资金安排情况和相关工作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到户补助标准。
第十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加强同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年度住房安全动态监测,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系统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数据有误,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对有关数据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原则上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第十二条各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依职责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年度预算执行终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综合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和重点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各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六条各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七条各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过程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分配到脱贫县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各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136号)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农村危房改造旨在解决低收入群体基本住房安全,存在其他安全住房的农户不得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关键词:农村危房改造
关键词诠释:农村危房改造国家为了帮助农村经济困难的家庭改善住房条件而提供的一项政策,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
有效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