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394647658C/202401-00306 | 组配分类 | 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03 15:1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到龄村医退出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内容概述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和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调整退出村医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基层〔2018〕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和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调整退出村医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基层〔2018〕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标准
退出村医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6 元,从10元/月提高到16元/月,调整后的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1.累计满3年,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8元;
2.累计超过3年至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96元;
3.累计超过6年至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44元;
4.累计超过9年至满1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92元;
5.累计超过12年至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40元;
6.累计超过15年至满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88元;
7.累计超过18年至满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36元;
8.累计超过21年至满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84元;
9.累计超过24年至满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32元;
10.累计超过27年至满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80元;
11.累计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528元。
原先已经执行每月300元的,不再进行向下调整。
二、资金来源
调整标准前退出村医生活补助省级补助资金已纳入财政体制补助基数,保持不变。此次调整标准新增资金,省财政对32个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和享受省级贫困县待遇的县,按50%予以补助。
三、补贴发放形式
经核实后的退出村医,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核实后的人数按月打卡发放到个人。
四、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人员自然减员核实工作,发现死亡的及时上报,无法核实的人员,要先暂停发放生活补助,待核实后根据情况进行补发。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