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64753563W/202406-00090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南极乡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6-06 15:21 |
发布文号 | 南政〔2024〕71号 | 关键词 | 政策文件 |
信息来源 | 南极乡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极乡2024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村、乡直各单位: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南极乡乡防汛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宁国市防指要求,特制定《南极乡2024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各村、乡直各单位: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南极乡乡防汛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宁国市防指要求,特制定《南极乡2024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南极乡2024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南极乡人民政府
南极乡2024年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为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乡范围内水、旱、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干旱、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溃堤(坝)、河道堵塞、危房倒塌、学校和集镇防洪以及供水危机等自然灾害。
二、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维护社会稳定,尽力做到不倒一坝,不溃一堤,不损一站(房),不死一人。
(二)基本原则
1.立足预防,主动防范。把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管理放在防灾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密切监测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和灾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分级负责,加强督查。洪涝干旱灾害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以各村委会为主进行处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各有关单位积极支持和指导、督促各村的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洪涝干旱灾情的发展和防洪抗旱工程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4.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地质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防汛指挥所
乡成立防汛指挥所,由乡长任总指挥,分管副乡长任副总指挥,应急站、综合治理办公室、派出所、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司法所、电管所、党政综合办公室、为民服务中心、财政管理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南极小学、卫生院等负责人为成员;指挥所下设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组织快速高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日常工作。
(二)指挥所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防汛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掌握全乡水情、旱情;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制定乡防汛方案;组织全乡的防汛工作;对全乡水利设施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组织对河流、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
(三)成员单位职责及责任人
1.防汛指挥所:负责联络各成员单位,做好协调,上报及信息工作。
2.应急管理站:负责防汛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督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事故调查与处理。
3.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出现汛情、旱情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乡司法所:负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与解释,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5.电管所: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内的线路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6.党政综合办公室:正确把握全乡防汛宣传工作导向,协助、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新闻报道工作。
7.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乡防汛工作;组织、指导全乡防洪排涝、抗旱工程的建设和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水情和旱情的监测预报及全乡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建设;保障农村居民安全饮水。指导农业防汛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业系统的防洪安全;负责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和抗旱所需种子、化肥、农药等物资的组织供应与技术指导。指导防汛和灾后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养殖系统的防洪安全;负责灾后恢复畜牧业生产和抗旱所需种苗、饲料等物资的组织供应与技术指导;组织兽医开展牲畜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8.乡派出所: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
9.为民服务中心:组织、协调灾后救助工作;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乡防汛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10.财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全乡防汛经费预算;根据有关部门和村乡提出的申请,会同乡防办在年度预算内审核下拨防汛经费,并监督使用。
11.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指导并监督全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与运行;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协调防汛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区防汛管理工作及环保工作 。
12.卫生院: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援工作;及时向乡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13.南极小学:负责学校防汛工作,防止洪涝灾害,搞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发生险情组织学生安全撤离。
14.村委会:负责本辖区的防汛工作,对所涉及的范围目标要制定详实的防汛预案,在汛期要加强巡查,及时排查出险情进行整改;遇到重大险情按照预案边处理,边及时上报,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所有成员单位的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人要加强巡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每月 26日前报乡防汛指挥所办公室(电话:0563-4660001)。
四、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山洪灾害预警
建立山洪灾害易发区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和汛期值班巡逻制度,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报乡防汛指挥所。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行动
1.乡防指指挥长主持乡防指成员会商,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启动本应急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及相关领导,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洪抗旱工作;同时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由乡防指副组长带班,加强防汛(抗旱)值班,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及防汛措施;乡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乡防办随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
2.受灾村村委会的主要领导应根据乡防指指令及时动员、部署本村防汛工作,服从乡防指的统一调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
3.以属地为主的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所,及时组织防汛工作;乡防汛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受灾区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二)应急响应措施
1.汛情灾害
当发生汛情灾害后,乡防指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形势进一步恶化。当汛情灾害形势严峻时,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发生汛情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险,并及时做好汇报。
(三)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类防汛信息要及时上报。上报内容要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所有信息必须报乡防汛指挥所办公室,根据响应级别,由指挥长签署意见后,再上报市防汛指挥部。
六、预案的实施
预案启动后,乡防指统一指挥村组及各有关单位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工作。乡防指研究分析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和灾情,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进行调度,协调各成员单位,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收集信息,传达指令,并开展总结、评价等有关具体工作。乡防指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村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抢险救灾。灾害发生地的村组织实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灾民安置等工作。乡人武部负责所属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并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协助村转移危险地方的群众。成员部门单位分别指导抢险救灾工作;乡为民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灾民安置和救济救助工作;乡综治办、武装部、派出所、司法所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抢险救灾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应急资金保障。财政管理办公室所牵头,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为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单位负责乡级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负责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
(三)医疗卫生保障。乡卫生院、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等单位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四)后勤保障。灾害发生的村配合乡政府负责抢险物资、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器械、药品等后勤保障。
(五)灾情核查。为民服务中心牵头,所有成员单位分别负责了解、收集、核实本行业的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乡防指。
(六)灾后重建。灾害发生地的村应根据洪涝灾情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方的重建工作。各村委会、乡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每个成员单位必须成立 10 人以上的抢险突击队,并报乡防汛指挥所备案。
七、附则
(一)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乡防指报乡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防洪法》、《水法》、《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本预案由乡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