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407-00001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7-01 15:54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宁国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扶持办法,部门和专家解读
信息来源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 精准帮扶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宁国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扶持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要求,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政策扶持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60号)及《宣城市旅游市场开拓培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宣文旅〔2019〕75号)文件精神,结合周边县市奖励政策,为进一步激励各旅游企业巩固和开拓旅游客源市场,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旅游强市建设步伐,我局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与发改、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进行了会商,并征求部分市场主体意见修改形成《办法(修订)》。

【文字解读】《宁国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扶持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要求,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政策扶持 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60号)及《宣城市旅游市场开拓培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宣文旅〔2019〕75号)文件精神,结合周边县市奖励政策,为进一步激励各旅游企业巩固和开拓旅游客源市场,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旅游强市建设步伐,我局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与发改、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进行了会商,并征求部分市场主体意见修改形成《办法(修订)》。
  二、研判起草过程
  1、2024年,市文旅局通过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开展市场调研,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宁国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扶持办法(修订)》(初稿)
  2、4月17日,文旅局组织旅行社代表、自驾游俱乐部代表、景区代表、文旅从业者等召开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座谈会,对相关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予以解释和采纳。5月8日-11日,文旅局向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等相关单位征求《宁国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扶持办法(修订)》意见,形成《宁国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扶持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3、4月23日-5月23日通过宁国政府网等渠道征集社会公众意见,截止5月24日,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4、6月6日通过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
  5、6月24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工作目标
  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是奖励范围:
  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可以开展旅游招徕经营活动的旅游企业(含旅行社、自驾游协会、自驾游俱乐部等);在我市开展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旅游营销行为的相关单位、企业或者个人。
  二是奖励项目和标准:
  1、旅游地接奖励。鼓励地接社、组团社、自驾游组织等合法开展对外游客招徕业务。根据旅行社电子行程单,对非节假日期间组团来宁旅游,购票游览 1 个以上收费景区、景点,且在宁国限上住餐单位、精品民宿等留宿 1 晚以上的,实行梯度奖扶。对年度招徕游客 2000-5000 人次的,每人次给予 8 元奖励;年度招徕游客 5001-10000 人次的,每人次给予 10 元奖励;年度招徕游客 10001 人次以上的,每人次给予 12 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2、自驾游奖励。对组织市外自驾游客来宁购票游览 1 个及以上收费景区、景点,且在宁国限上住餐单位、精品民宿等留宿 1 晚以上的(需提前 1 天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备,联系电话:0563—4106086),对单批组织自驾车辆 25 辆(含 25 辆)及以上的,按假日、非假日分别奖励 50 元/辆、100 元/辆,单个自驾游组织方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市内举办的旅游节庆活动有要求必须组织游客参与的,不纳入以上奖补范围。
  3、景区营销活动参与奖励。参加全年县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局推出的所有免费游优惠政策等活动的收费景区,分别给予4A级景区、3A级景区一次性奖励 5 万元、3 万元。(非收费景区除外,县级及以上文旅主管部门已予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
  4、文旅企业营销奖励。文旅企业参加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的宣传营销活动,按参展费用(含展位费、差旅费)的 50%比例给予补助,单次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单个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10 万元。文旅企业组织开展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或批准的专项旅游推介活动,按照会务费用 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次不超过1 万元,单个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 5 万元。
  5、新媒体宣传奖励。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媒体宣传推广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另行制定。
  五、创新举措
  一是扩大奖励对象范围。明确范围为: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可以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含具有旅行社业务的自驾游协会、自驾游俱乐部等);在我市开展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旅游营销行为的相关单位、企业或者个人。
  二是拓宽宣传奖励渠道。新增“景区营销活动参与奖励”“文旅企业营销奖励”,用于鼓励景区景点积极参与营销减免等优惠活动,鼓励文旅企业积极参加文旅宣传活动。
  三是明确弄虚作假处理措施。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联合申报奖励、恶意注册旅行社等套取奖励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在全行业中通报批评,撤销当年所有奖励资格。
  六、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市文化和旅游局组成审核小组,按季度对各旅游企业提交的各类申报表进行审查,要素不全的不予通过。
  二是强化资金保障。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典型案例,加强正面引导,切实转变企业发展观念。

  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人:何仙玲
  联系方式:0563-4106086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