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20032569337/202407-00041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11 15:5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通知公告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 | 内容概述 | 为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全力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营造宜居宜游宜业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市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以下称“禁烤区”),现通告如下。 |
为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全力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营造宜居宜游宜业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市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以下称“禁烤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烤区范围
东以东津河(三津大桥至金桥大桥段)、东城大道、富宁南路、河沥溪路、梅林路、东津河(东津河与中津河交汇处至老虎山公园段)为界;南以中津河(东津河与中津河交汇处至中津大桥段)、外环南路为界;西以外环西路、宣绩高铁、西津河(宣绩高铁至双龙大桥段)、宁港路、旗山路、西津河(旗山路至三津大桥段)为界;北以三津大桥为界(见示意图)。
二、法律责任
(一)自本通告正式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烤区内从事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对违反该规定的,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烤区范围将根据我市城市建设发展适时调整。
四、禁烤区内发生露天烧烤行为的,可拨打0563-4033848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宁国市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示意图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