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55631526X5/202407-00076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30 10:18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通知公告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人社局 | 主题导航 | 劳动、人事、监察 |
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倡议 | 内容概述 | 酷暑来临,宁国市连续多日最高气温在37~39℃。 |
酷暑来临,宁国市连续多日最高气温在37~39℃。据气象预测,此次高温天气还将持续,8月至9月还可能发生阶段性高温热浪。为进一步加强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现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向宁国市各用人单位发出倡议如下:
一、大力改善劳动者工作条件
企业应切实发挥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防暑降温相关劳动保护措施,切实减轻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关心爱护。积极履行防暑降温相关劳动保护措施,组织开展高温防护健康知识培训和职工健康检查,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在高温工作场所应设立休息场所,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并配备通风、隔热和防暑降温设备,切实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
二、切实保障职工高温劳动保护权益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规定执行。
三、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企业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时间等措施保障外卖员、快递员等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对确因高温天气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远程(居家)办公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与工作方式。企业因受高温天气影响合理调整工作时间或者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配合并遵守相关制度规定。
四、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要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落实健康检查,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合理调整其工作任务。
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是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希望宁国市各用人单位以人为本、及时行动,积极应对高温酷暑天气,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障工作,确保本单位职工身心健康,助力企业全面发展,携手为宁国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