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6475761XE/202408-00038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22 10:0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导航 | 农业、林业、水利 |
信息名称 | 农业农村局2024年3季度第一批行政处罚结果 | 内容概述 |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备注刘*尧自然人身份证342502*0310宁农(渔)罚〔2024〕1号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2024年5月20日10时左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备注 |
刘*尧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2*0310 | 宁农(渔)罚〔2024〕1号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2024年5月20日10时左右至15时40分,当事人刘*尧使用钓竿1根,在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杨村湾水域钓捕1尾鲢鱼计8.61千克(现场执法人员将渔获物放生),被宁国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 | 一、没收渔获物鲢鱼1尾计重8.61千克;(执法人员现场放生) 二、对刘*尧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0.200000 | 2024/8/19 | 2025/5/18 | ||||||||||
丁*平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7013 | 宁农(渔)罚〔2024〕5号 | 使用电鱼方法捕捞 | 2024年6月29日19时30分至19时50分,丁*平使用捕鱼设备(电瓶1台、逆变器1台、电捞杆1副),在宁国市竹峰办事处桥头铺村蔡家冲溪沟水域,捕捞渔获物14尾计0.945千克(鳜鱼7尾、小杂鱼7尾),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执法人员查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 | 1.没收渔获物14尾(鳜鱼7尾、小杂鱼7尾,均已无害化处理); 2.对丁*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3.没收渔具(捕捞设备1套:电瓶1台、逆变器1台、电捞杆1副)。 |
1.000000 | 2024/8/21 | 2025/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