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83081862F/202408-0010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28 09:49 |
发布文号 | 皖宣环(宁)罚〔2024〕30号 | 关键词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日坚建材) |
信息来源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日坚建材) | 内容概述 | 安徽日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W437G5C,法定代表人胡红标,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梅林镇高新技术产业园06号。 |
安徽日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W437G5C,法定代表人胡红标,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梅林镇高新技术产业园06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年4月28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赴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锅炉正在运行,配套建设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委托宁国市浚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开展废气检测,检测后发现:你公司燃生物质气燃气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浓度为43.7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07mg/m3,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均超过安徽日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及批复中载明的锅炉废气排放标准(颗粒物:20mg/m3、氮氧化物:50mg/m3)。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8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宁国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信访举报问题交办单(12号)》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2024年4月2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4年5月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徽日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主任谢天鑫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4年6月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徽日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沈益丰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4年7月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徽日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沈益丰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24年7月1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徽日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沈益丰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7.2024年7月2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徽日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沈益丰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8.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涉案企业生产情况及检测采样情况;
9.委托检测合同原件1份,证明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于2024年4月28日委托宁国市浚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安徽日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锅炉废气进行检测情况;
10.宁国市浚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JCJCWTQO428-2)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及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11.宁国市浚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JCJCWTQO428-2G)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检测报告送达情况及此报告为《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JCJCWTQO428-2)的更改报告,《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JCJCWTQO428-2)作废;
12.安徽日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主体资格情况;
13.《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安徽日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胡红标全权委托总经理沈益丰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14.安徽日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0万立方米新型装配式集成板材(ALC)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环评手续审批情况及大气污染排放要求;
15.安徽日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0万立方米新型装配式集成板材(ALC)项目阶段性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大气污染排放要求;
16.《关于安徽日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0万立方米新型装配式集成板材(ALC)项目废气排放标准的说明》原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大气污染排放要求情况;
17.安徽日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主体资格情况;
18.安徽日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红标、总经理沈益丰及车间主任谢天鑫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企业员工身份;
1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涉案企业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2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宁)罚告〔2024〕26号)。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