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6XQ/202406-00096 | 组配分类 | 宅基地使用情况 |
发布机构 | 港口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6-19 15:4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宅基地使用情况 |
信息来源 | 港口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 通 知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街道:为进一步贯彻上级相关政策及《关于印发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20〕23号)文件精神,更好完善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和审批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贯彻上级相关政策及《关于印发宁国市加强农 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20〕23 号) 文件精神,更好完善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 规范审批流程和审批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 一)“ 一户一宅”认定标准
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面 积法定。“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农村村民要求分户并申请宅基地 的,要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与 户籍关系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也不得随意变通界定标 准,擅自分户。
1.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不能与父 母分户;
2.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不得另行分户;
3.农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父母应随一个子女,不得单独分户,其他子女因结婚等原因 确需分户的可以单独申请分户;
4.四代同堂或三代同堂的第三代达到 18 周岁的,同住一 宅且现有住房占地面积不超过二宅标准的,第三代可以申请 第二宅;
5.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一宅;
6.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 保葬”优抚政策的,不再安排宅基地新建房屋。
其他特殊情形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乡镇(街道)会议讨论,经表决同意后认定。
(二)不予批准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1.户籍关系由外地转入且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挂靠户”;
2.在本市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宅基地保障或 享受住房拆迁安置的农村村民;
3.城市核心区、青龙湾核心区内要求选址新建的;
4.拆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异地转移安置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参照《关于印发宁国市加强农村宅 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20〕23 号)执 行。
二、申请程序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户型 的原则,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 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古树 名木,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筑。
1.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以1-2 层为宜,单层室内净高不 宜超过 3.3 米。
2.农户申请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60 ㎡(包括住房、 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面积)。
3.农户申请新建房屋,要充分保障房屋安全性质,应提 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 也可以从住建部门编印的《农房图集》中免费选择。
4.属于建新拆旧的,原有老旧偏杂房、围墙围栏、残垣 断壁、各种废弃水泥砖结构用于存放农具、柴草的生产性用 房、各种废旧结构养殖设施等应当全部拆除清理;属于改 (扩)建住房的未拆部分应纳入总宅基地面积和总建筑面 积,且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5.经批准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 年 内完成建房;建新拆旧的需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旧房拆除和新房建设。
6.农村村民建房完工时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得乱 堆乱放乱倒,不得破坏耕地和生态环境。
7.县域内公路、铁路沿线农房建设用地选址在公路、铁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控制距离标准为:铁路不少于30 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 米,村、组道要确保 生产生活车辆通行。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及平面交叉道 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三、报批程序
1.乡镇(街道)是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责任主体, 乡 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 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履行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查审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设计、农房建设安全监管、日常巡查等职责。
2.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承 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管理等工作,指导闲置宅 基地和闲置住房利用等工作。
3.市自然资源规划(林业)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 地利用计划和房地一体登记等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村庄 规划建设,加强农民建房选址指导。
4.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农房设计,编制推广《通用 农房图集》,负责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房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 工作。
5.根据《关于印发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宁国港口 生态产业园)部分职能职责调整方案的通知》(宁办发〔2022〕 67 号)文件要求,原由经开区负责的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及违 法认定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职责分别交由港口镇、梅林镇、 南山街道、河沥溪街道、汪溪街道负责。
四、完善村级宅基地协管制度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应从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工作责任心 强、办事公道正派的村“两委”干部中选任;可结合实际,广 泛吸收村民组长、农村建房施工队、乡镇供电所、建材商店、 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等相关行业人员作为宅基地信息员,多角 度掌握村民用地建房的线索和信息。协管员要初审农户选 址,帮助确定农房设计方案或《农房图集》的选择,指导填 写有关申请材料,协助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办公室人员 现场审查等;信息员应多角度掌握农民建房有关信息,对发 现的违法建设等问题线索要及时制止、上报。
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全过程监督, 落实“四到场”要求, 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要及时受理群 众举报,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 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对宅基地违法行为做到 早发现、早制止, 做好巡查记录,并将相关情况分别依据法 定职责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