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02734952262G/202410-0003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10-11 08:27 |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 | 主题导航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10月第二批行政处罚办理情况公示 | 内容概述 |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安徽鸿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40111MA2N60PY1N王*伟(宁)应急罚〔202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进行安全提醒及作业要求虽制定,但未落实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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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
安徽鸿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111MA2N60PY1N |
王*伟 |
(宁)应急罚〔2024〕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进行安全提醒及作业要求虽制定,但未落实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六万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6.000000 |
2024/10/10 |
2025/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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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伟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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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 |
(宁)应急罚〔2024〕12-1号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进行安全提醒及作业要求虽制定,但未落实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八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0.800000 |
2024/10/10 |
2025/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