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60X/202410-0013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4-10-08 17:30 |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导航 | 国土资源、能源 |
| 信息名称 | 2024年第九批次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 内容概述 |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立案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备注1钟*勇自然人身份证342524********0910非法占地建设宁自然资规执罚〔2024〕17号非法占地建设非法占地建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罚款;其他-退还土地1、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342.7㎡土地退还到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畈村村;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立案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备注 |
| 1 | 钟*勇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0910 | 非法占地建设 |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4〕17号 | 非法占地建设 | 非法占地建设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342.7㎡土地退还到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畈村村;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罚款人民币34270元。 |
3.427000 | 2024/10/8 | 209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