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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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6475761XE/202210-00010 组配分类: 现代农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11 发布日期: 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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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现代农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11
发布日期: 2022-10-11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11 10:31 来源: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2019年9月,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GB 31650-2019《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于2020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替代了原235公告中相关部分内容。

基本情况介绍

标准规定了267种(类)兽药在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中的2191项残留限量及使用要求,基本覆盖了我国常用兽药品种和主要食品动物及组织,标志着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标准基本维持了原235公告的框架,依据药物的安全性及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兽药(包括部分化学物质)进行了分类,GB 31650中包括:已批准动物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兽药;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原235公告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的清单以农业部公告(250号公告)形式已另行发布。另外,GB31650中需要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药物品种,限量标准要求包括药物名称、分类、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残留标志物、动物种类、靶组织范围、残留限量等七项内容,与CAC等国际组织及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限量标准相比,无论在格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相同之处。

相关重要内容解析

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与最大残留限量相关的动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3.8)是指供人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奶和蜂蜜等初级动物性产品,可见该标准仅针对原始初级动物性产品,不适用于加工后的制品,如餐饮烹饪加工食品,食品加工厂生产的产品,乳制品(奶粉、奶酪、黄油、冰淇淋)等,生产经营者需加强原辅料控制,源头控制好进货关。但奶(3.16)可用于处理过但未改变其组分的奶,或根据国家立法已将脂肪含量标准化处理过的奶。

残留物

最大残留限量(3.4)是指对食品动物用药后,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µg/kg);兽药残留(3.1)指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用部分中所有与药物有关的物质的残留,包括药物原型或/其所有代谢产物。残留分析中能测定出所有残留物往往十分困难,甚至无法测定,常会选择动物组织中残留的“参照物”,即残留标志物,可能是药物原型,也可能是原型和代谢物之和,也可能是代谢物等,实验室在检测时需特别注意该标准中规定的残留标志物,残留标志物决定了检验方法的选择和检测时的目标分析物。

标准中残留标志物残留标志物为药物原型的如阿莫西林,氨苄西林,地塞米松等,氨苯砷酸/洛克沙胂以总砷计;同时包括药物原型和代谢物的,如恩诺沙星的残留标志物是药物原型恩诺沙星和代谢物环丙沙星之和,氟苯尼考的残留标志物是药物原型氟苯尼考和代谢物氟苯尼考胺之和等,奶中阿苯达唑的残留标志物是指阿苯达唑、阿苯达唑砜、阿苯达唑亚砜、阿苯达唑-2-氨基砜四个化合物含量之和;而安乃近、尼卡巴嗪、喹乙醇等残留标志物为其代谢物。

靶组织

可食性组织是指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包括肌肉、脂肪以及肝、肾等脏器。标准中需要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药物品种限量要求中规定了靶组织范围,除包含可食性组织外,还涉及副产品、可食下水等,要特别注意该标准中对此类规定的动物性食品的对应靶组织适用范围。另外,与原235公告比较重要的变化,是GB 31650中需要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药物品种限量中,动物种类为鱼品种时,靶组织描述均为“皮+肉”(3.11),一般特指鱼的带皮肌肉组织,而235公告中不同的药物描述不同,分别描述为肌肉、皮加肉、肉等。标准中靶组织定义及描述的变化需要应用于实际的检测工作中。样品制备时要特别注意制样部位与判定标准的一致性。在做判定时,注意不同的靶组织可能有不同的残留限量。例如,多西环素的脂肪和肌肉。

动物种类

食品动物是指各种供人使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标准中家禽(3.7)是指包括鸡、火鸡、鸭、鹅、鸽和鹌鹑等在内的家养的禽,而原235公告中家禽指包括鸡、火鸡、鸭、鹅、珍珠鸡和鸽在内的家养的禽。GB 31650中明确了家禽包括鹌鹑。

蛋鸡产蛋期禁用和乳畜泌乳期禁用

在农业农村部就近期发布的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答记者问中指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与蛋鸡产蛋期禁用、乳畜泌乳期禁用、停止使用的药物不是一回事,不能简单划等号。

蛋鸡产蛋期禁用和乳畜泌乳期禁用的药物,一般都有明确的每日允许摄入量和其他动物、组织的残留限量标准,与禁用清单品种有本质区别。规定产蛋期禁用或泌乳期禁用的主要原因是,一是药物研发时缺乏相关研究数据,二是产蛋期间或泌乳期间较难执行休药期。临床上使用蛋鸡产蛋期或乳畜泌乳期禁用的药物,或在鸡蛋、牛奶中检出相关药物的残留,属于养殖环节超范围、不规范用药范畴。

与235公告限量发生的变化部分举例

GB 31650中有部分残留限量值发生了变化,举例抽检中常见几个指标,如地塞米松,牛/猪/马中肌肉和肾的残留限量从0.75µg/kg变成了1.0µg/kg;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在涉及动物种类中,很多靶组织限量要求发生了变化,如牛/羊/猪/家禽的靶组织肾从原来的600µg/kg变成了1200µg/kg等;替米考星在鸡(产蛋期禁用)中鸡肉、皮+脂、肝、肾等限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肝从原来的从原来的1000µg/kg变成了2400µg/kg等;磺胺二甲嘧啶从235公告中只针对牛奶规定了限量,而GB 31650中针对所有食品动物(产蛋期禁用)的肌肉、脂肪、肝、肾都规定了限量;另外,要特别注意的是甲氧苄啶为抗菌增效剂,非标准中磺胺类药物。

标准使用中的注意点

GB 31650于2020年4月1日开始实施,要注意新旧标准的衔接和限量发生的变化; GB 31650相比其他基础限量标准,未指定检验方法,因此在方法选择时要特别注意方法的适用范围和靶组织要求;要注意样品制备的取样部位要与标准中对应靶组织要求一致,尤其注意标准中变化较大的,如鱼的皮+肉组织要求等,并注意样品制备的均匀性等要求;使用标准时,在制定最大限量和允许使用但不得检出的药物品种中,都要特别注意残留标志物,注意检测方法使用和检测目标化合物;做判定时,注意不同靶组织会有不同的残留限量。标准使用时还要注意与其他公告的衔接和理解应用,如250号、2292号、2428号、2583号、2638号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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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9月05日 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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