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镇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中溪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13日
中溪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确保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的目标要求,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根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会议及宁政办秘〔2022〕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经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中溪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组及监察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黄和喜
第一副组长:戴曹君
副组长:孔维球、胡斌、汪晓虎、叶卫珍、刘凡、任刚、吴雷、熊华炜、李晨馨、王雪临
成员: 谢宏文、黄文通、汪忠刚、何保健、冯平亮、乔汝建、周保权、程世达、张辉林、苏国涛、吴志君、修劲宏、程泽涵、俞晋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程世达任办公室主任,苏国涛、程泽涵任成员。
监察组由叶卫珍负责,修劲宏任成员,负责监督各村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监管各村征缴资金的及时入账,同时按照职责划分对未按规定为特殊人群参保的镇村干部给予处理意见。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常住人口及未成年子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含三个月)参保缴费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后参保缴费的,按当年人均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三)残疾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当年人均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四)当年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等特殊群体;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当年度大学生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已在异地参保居民医保或连续稳定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得重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三、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2023年度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含大病保险110元),人均筹资总额为960元。对特殊群体人员实行资助缴费,所需资金由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承担。鼓励一般居民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非集中缴费期内需遵照相关政策按人均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
(一)医疗救助对象资助、缴费标准
1.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2.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315元,个人缴费35元;
3.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280元,个人缴费70元;
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定额资助175元,个人缴纳175元。
(二)其他资助对象资助、缴费标准
1.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4.农村独(双)女困难户给予资助315元,个人缴费35元;
5.重度残疾人给予资助315元,个人缴费35元。
(三)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由市医保局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助参保金由市民政局从财政经费中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农村独(双)女困难户参保金由市卫健委从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度残疾人参保金由残联从财政专项经费中予以解决,社事办负责比对审核具体名单并组织实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市医保局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农业农村办负责比对审核具体名单并组织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参保金由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站从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中解决,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站具体实施;具有多重身份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子资助。
四、缴费方式
为进一步方便缴费人缴费,2023年度筹资同步实施线上线下缴费,线上缴费主要通过支付宝、皖事通、微信宁国市医保局公众号等多渠道实现。
各村要统一组织实施,核实辖区内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指导缴费人线上线下缴费,确保“应保尽保”。
五、工作要求
(一)任务要求
本次筹资以户籍所在地为依据,各村委会须完成辖区内人数的98%以上,征缴任务细化方案由各村按照分片包保自行安排。
(二)时间要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缴费,设立集中缴费期,集中缴费期限为2022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筹资时间可延长至2023年2月底,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