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助企稳岗留工提振市场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8 15:07
来源:宁国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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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派出机构:
《宁国市“助企稳岗留工 提振市场活力”若干措施》已经市十
七届人民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5 月8 日
宁国市“助企稳岗留工提振市场活力”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宁国市
“
提信心拼经济
”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宁办发〔
2023
〕
4
号)要求,强化就业优先政策,精准帮扶企业解决
“
招工难
”“
用工难
”
问题,提振企业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引荐人引工补贴。介绍外来务工人员首次到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允许首年采取用工备案,同时购买商业保险、雇主责任险等)满六个月以上的,按满六个月每人1000元、满一年每人再增加600元、满二年每人再增加1200元、满三年每人再增加1200元的标准给予引荐人引工补贴。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工补贴。具备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输送首次来宁务工人员达10人及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允许首年采取用工备案,同时购买商业保险、雇主责任险等)满六个月以上的,按满六个月每人1000元、满一年每人再增加600元、满二年每人再增加1200元、满三年每人再增加12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工补贴。年度内累计为企业解决用工100人以上的,除兑现以上补贴外,另外一次性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
三、劳务派遣公司引工补贴。对省内外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为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输送首次来宁的务工人员,年度内累计达50人及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允许采取用工备案,同时购买商业保险、雇主责任险等)满三个月以上的,按满三个月每人300元、满六个月以上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派遣公司引工补贴。
四、企业引工补贴。激发企业履行好招工稳工主体责任,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自主招引首次来宁的务工人员(包括异地转移外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宁实现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引工补贴。
五、校企合作推荐服务补贴。对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推荐学生到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院校就业服务补贴。
六、劳务协作基地经费补助。鼓励与省内外人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开展协同招工,建设人力资源劳务合作基地。对经批准设立的省内外劳务合作基地,年度业绩突出、引工成效好、企业反响好的,给予基地建设单位该年度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七、外来人员就业奖励。首次自行到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战略新型产业企业就业的非宁国户籍人员,稳定就业满3个月,给予500元/人奖励;工作满6个月,再增加500元/人奖励;工作满1年,再增加1000元/人奖励。每年择优表彰100名外来务工人员,授予优秀“宁国新市民”并给予5000元奖励。
八、返乡人员就业奖励。对首次返乡(原宁国户籍)到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新就业的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给予2400元/人的一次性返乡就业补助;对吸纳新就业返乡务工人员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补贴期限1年;具备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首次到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返乡务工人员,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补贴。
九、租房补贴。鼓励企业自建员工宿舍,改善员工住宿条件。对在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就业,缴纳社保满3个月的外来务工人员,因无法入住政府部门或企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确需在外租房的,5年内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租房补贴。
十、职业教育补助。鼓励非宁国户籍的初中起点学生就读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与我市企业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给予每人每学年2000元的职业教育补助。鼓励非宁国户籍的高中起点学生就读我市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宁国专业学院,与我市企业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给予每人每学年2000元的职业教育补助和2000元的异地就读生活补助。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已明确资金来源的除外),用于服务企业用工和促进就业奖励和补贴。本意见所涉及的外来务工人员(非宁国户籍)等奖励及人次以首次来我市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宁)务工为准,不重复计算。与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执行;若遇政策单项调整,则以该项最新政策为准。本实施意见由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