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相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修订)的通知》(宁政规〔2023〕6号)文件精神,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宁国汽车产业研究院“定向委托”产学研合作实施细则》《宁国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宁国市农业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宁国市科技服务机构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11日
宁国汽车产业研究院“定向委托”
产学研合作实施细则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集聚合肥工业大学创
新资
源,着力推进我市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宁国汽车产业研究院做深做实,根据《宁国市-合肥工业大学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宁国汽车产业研究院建设协议书》和《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修订)的通知》(宁政规〔20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科创+产业”,聚焦全市主导产业重点领域技术难题,以关键共性技术突破、产品创新研发和创新成果落地转化为重点,壮大和培育地方特色产业,形成协同聚力的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牵引。聚焦问题导向,面向行业共性技术难题和产业发展面临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定向委托实施技术攻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坚持企业主体。“定向委托”产学研合作由企业提出技术需求,全程参与技术攻关,负责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坚持合力攻坚。政府部门牵头,充分调动企业、合肥工业大学积极性,共同推进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着力提升科技赋能能力,以高质量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
三、合作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的发展导向要求;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创新性研发,能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等有关指标要求,具有较大市场潜力;
3.技术水平先进,预期能形成较好的技术成果。
四、支持政策
对通过宁国汽车产业研究院达成的产学研合作(合作经费不少于30万元),纳入宁国汽车产业研究院“定向委托”产学研合作管理,给予合作经费3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五、工作流程
1.企业提出技术需求,科技局常态化受理;
2.科技局将企业技术需求及时推送合肥工业大学;
3.合肥工业大学针对企业技术需求匹配对应专家,定期来宁开展技术对接;
4.企业与合肥工业大学达成产学研合作并签订协议的,由科技局负责,给予合作经费5%的补助,用于产学研合作启动资金(合作经费大于可补助上限的,按照上限计算);
5.合肥工业大学利用启动资金开展技术攻关前期工作,形成相关研究基础和阶段性成果,由企业进行第一次评估;对通过评估的,企业按照合作经费的35%拨付合肥工业大学,科技局按照合作经费的10%给予补助(合作经费大于可补助上限的,按照上限计算);
6.合肥工业大学继续完成第二阶段攻关任务,由企业进行第二次评估,对通过评估的,企业按照合作经费的35%拨付合肥工业大学,科技局按照合作经费的15%给予补助(合作经费大于可补助上限的,按照上限计算);
7.待合肥工业大学完成全部攻关任务后,形成的技术成果,由企业组织实施成果转化。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资金保障。从每年400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切块300万元用于支持宁国汽车产业研究院“定向委托”产学研合作;政府补助资金,均先拨付至企业,资金到账3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拨付至合肥工业大学;支持、鼓励企业联合合肥工业大学依托“定向委托”产学研合作内容争取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科技局负责与合肥工业大学、企业沟通衔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合肥工业大学负责组织实施技术巡诊,开展合作项目技术攻关,确保合作经费合理使用;企业负责提出技术需求,确保合作经费及时拨付,配合开展技术攻关任务,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三)允许结题机制。为保障企业利益,赋予企业两次对技术攻关进展评估的权利,对未通过评估的,允许企业终止产学研合作,合肥工业大学参照项目结题流程处理。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参照《宁国市-合肥工业大学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宁国汽车产业研究院建设协议书》执行(至2025年8月18日),若协议书续签,本细则自动延续。
宁国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宁国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修订)的通知》(宁政规〔2023〕6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国市科技重大专项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汽车零部件、高端装备及耐磨铸件、电子信息、绿色食品、精细化工及新材料五大主导产业,坚持目标导向、集中资源、协同创新,支持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发重大创新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为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建设创新型县(市)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三条市科技重大专项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根据专家评审择优遴选项目和承担单位。
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宁国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科研信用记录良好。项目主持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为项目实施而正式聘用的人员,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截至申报时没有主持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同一项目已获宁国市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专家原则上从安徽省科技专家库中邀请。评审(论证)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审核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
第六条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项目查重、信用记录比对等情况,市科技局研究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建议,经市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计划。
第七条市科技重大专项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市财政资助不超过50万元。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市财政资助资金少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第三章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八条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进展或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或报批。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项目资金预决算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并追回结余市财政资金。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按任务书约定的计划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项目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或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市财政资金,3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后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的;
(五)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一次中期评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评估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具体验收程序与要求参照《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皖科资〔2019〕33号)文件执行〕。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保密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宁国市农业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规范我市农业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省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国市农业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需求,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支持产业技术和应用研究,支持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为乡村振兴和社会进步提供科技支撑。
农业农村领域:支持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等研发、应用和推广,引领支撑农业绿色发展、转型发展、可持续发展,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社会发展领域:支持人口健康、科学教育、生物医药、医疗器械、资源环境、防灾减灾等社会民生领域技术研发,支持开展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应用,提升科技惠民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宁国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协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或者技术优势,主要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四条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核和推荐,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进行评审。
第六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市科技局研究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建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计划。
第七条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立项后按项目实施周期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其中由企业承担的项目,承担单位投入应不低于项目资金总投入的60%。
第三章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八条项目立项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目标任务;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3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任务书、项目总结、财务收支决算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佐证材料等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工作小组,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验收。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两种结论。
(一)材料齐全,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的,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二)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的,可给予“结题”结论。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及验收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市财政资金,3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内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的。
(四)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宁国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科〔2019〕16号)废止,科技特派员实施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宁国市科技服务机构评价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价体系,持续促进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修订)的通知》(宁政规〔202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目的
撬动服务机构创
新资
源,支持专业度高、责任心强、收费合理的机构做好我市科技创新服务。
二、评价流程
1.经服务机构自主申请,自愿纳入宁国市科技服务机构评价范围;
2.对接受评价的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入驻市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中心,安排专人实体化运营;
3.建立以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为核心的配合工作评价体系,由主管部门进行综合测评;
4.建立以服务过程、收费标准为核心的市场服务评价体系,由服务企业进行综合测评。
三、评价方式
每年年底前,由科技局组织自愿纳入评价范围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综合测评,每家服务机构通过PPT形式对照评价标准(附件1)进行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由局班子成员及各科室负责人进行配合工作评价体系的综合打分;随机邀请不少于30家企业代表参会,结合日常服务情况,进行市场服务评价体系的综合打分;对当年度因诚信等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且未妥善处理的,直接列入评价不合格行列;邀请派驻纪检组全程参与,现场汇总打分结果,并宣布得分情况。
四、结果运用
每年度公开发布宁国市服务机构测评结果,对测评排名前三的服务机构给予相关扶持奖励;对测评不合格的服务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提交整改方案;对连续两年测评不合格的服务机构不再纳入评价范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宁国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宁科〔2021〕46号)文件不再执行,本细则由宁国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宁国市科技服务机构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类别 |
评价内容 |
评价权重 |
评价参考标准 |
得分 |
1 |
配合工作评价体系 |
服务高企申报情况 |
20 |
高新技术企业2分/家 高新技术培育企业1分/家 |
|
2 |
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情况 |
10 |
0.5分/家 |
|
3 |
服务科技成果登记情况 |
5 |
0.1分/个 |
|
4 |
服务企业技术吸纳合同登记情况 |
10 |
1分/个 |
|
5 |
是否入驻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
10 |
—— |
|
6 |
配合开展入驻科创中心企业招引情况 |
10 |
5分/家 |
|
7 |
服务入驻科创中心企业活动开展情况 |
5 |
2分/次 |
|
8 |
提供有效招商线索 |
10 |
5分/条 |
|
9 |
市场服务评价体系 |
服务过程是否满意 |
10 |
—— |
|
10 |
收费标准是否满意 |
10 |
—— |
|
合计分 |
|
|
备注:根据自愿纳入评价服务机构数量,结合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可对评价参考标准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