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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55631526X5/202305-00188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06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29 发布日期: 2023-05-29
索引号: 1134170255631526X5/202305-00188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06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29
发布日期: 2023-05-29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0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5-29 09:36 来源:宁国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刘菊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留守老人再就业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人口迈入老龄化,老年人就业问题日益被社会关注,国务院在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已提到,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提倡低龄老年人再就业。但就目前来说,针对性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专项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低龄老人再就业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无法为低龄老年人和用人单位就业风险提供有效支撑。

1.跟紧国家政策,平稳落实“低龄老人”再就业相关举措,从宣传上营造全社会鼓励低龄老人再就业的舆论氛围;发挥社区“三公里”就业服务平台功能,加强对商贸服务类、灵活就业类岗位收集,扩大发布渠道,为有就业意愿的农村低龄老人搭建信息对接平台,提供就业帮扶。

2.已经领取退休待遇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合同相关规定。对于劳务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也没有专门立法,所以具体权利义务主要依赖当事人约定,老年人应当重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劳务合同中的条款,看清双方的权利义务。老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老年人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者《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建议用人单位可以考虑为老年人办理商业保险,老年人也可以通过自行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市人社工作!

办复类别:A类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联系人:就业中心蒋文

联系电话:0563-4013745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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