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政策解读> 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2-00055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安徽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722—2024)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19 发布日期: 2024-02-19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2-00055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安徽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722—2024)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19
发布日期: 2024-02-19
安徽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722—2024)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19 08:31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722—2024)(以下简称《标准》,编号为DB34/ 4722—2024,2024年1月31日起实施。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都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做出规定,提出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推进养殖尾水治理等一系列要求。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推进养殖尾水治理”。2018年10月26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发布《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8) 1542号)强调要进一步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主产区水产养殖尾水实现有效处理或循环利用。2018年11月6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提出: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推动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加快推进水产养殖节水减排。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环土壤〔2022〕8号)明确:要依法加快制定出台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标准》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2022年6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划要求,开展“标准”前期工作,2022年10月31日,收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22〕628 号)后,受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牵头起草安徽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023年2月-4月,标准编制组赴滁州、合肥、阜阳、亳州、宣城、芜湖、黄山、六安、淮南、马鞍山、蚌埠等地现场调研水产养殖业的企业,并同淮南市蔡城塘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各类多家水产养殖企业开展现场交流,深度了解企业养殖种类、排水状况、水污染控制措施与排放情况、水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等,与部分企业和专家人员针对各种废水治理技术可行性进行研判和可行性论证。2023年4月,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省水产学会、安徽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安徽省农科院水产所、重点养殖企业技术负责人等多位专家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分别进行技术技术咨询。

2023年4 月-5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征求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法规处、土壤处、监测处、执法局、监测中心、安徽省水产学会、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安徽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以及多家水产养殖企业的意见, “标准”再次各单位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我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审议稿)》。2023年5月,经分管厅长专题会研究后,再次修改完善。2023年8月,经省生态环境厅14次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2023年8月14日-9月14日再次在省市场监督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2023年9月20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合肥市组织召开了《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审查会,来自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省渔业协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局、安徽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农业大学等单位的9名专家一致同意强制性地方标准《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审查,课题组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报省人民政府审批。2023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2023年12月9日批准,2024年1月15日经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三、《标准》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本文件适用于单个养殖水面 1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场、设施养殖、育苗场等封闭式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单个养殖水面小于 10亩的连片养殖区域尾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排放管理应执行本文件。单个养殖水面小于 10亩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标准》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一般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8个部分内容,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水域的环境功能,将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五、《标准》实施的时间是什么?

答:在实施时间方面,综合考虑意见征集、水产养殖企业升级改造所需时间,新建、改进项目自2024年1月3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给予一定的改造过渡期,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标准》制定后,如何确保顺利实施?

答:(1)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2)标准实施后,如果国家发布新的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严于本标准的,将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七、如何获取《标准》文本?

答:《标准》文本可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https://sthjt.ah.gov.cn/)下载。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