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自然资源>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60X/202403-0017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发布机构: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2024年3月第二批次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7 发布日期: 2024-03-27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60X/202403-0017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发布机构: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2024年3月第二批次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7
发布日期: 2024-03-27
2024年3月第二批次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发布时间:2024-03-27 15:57 来源: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13417020032559734

**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45

非法占地

202310月,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山街道、西津街道超出用地批准红线23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3平方米,建设用地2057平方米),用于硬化建设市政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罚款

对擅自占用土地共计2360平方米用于市政道路建设的行为,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罚款236000元。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1341702003256087M

**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48

非法占地

2023年期间在南山街道独山村建设机场路, 其中部分地块未办理供地(划拨)手续(以下简称1#地块), 部分地块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以下简称2#地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中的753.33平方米农用地退还到南山街道独山村;2.对非法占用的4920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罚款492000元。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