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普法动态资讯信息】【以案普法】吃完外卖身体不适 消费者损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5-16 22:10
来源:南山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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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通过外卖平台点餐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在手机上通过外卖平台下单,食物就可以送到家门口,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十分方便。但在外卖平台上点餐,吃完后如果身体不适,消费者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7日中午,家住正阳县的李某通过美团APP花费32.98元在王某处购买两份米线,就餐后出现肠胃疼痛、呕吐、腹泻的症状,于当日下午6时在正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并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李某为此花费医疗费228元。后李某就赔偿问题与王某协商,王某拒不赔偿。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商量未果引起纠纷,矛盾较大,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分别与原告和被告多次沟通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李某食用被告王某经营的食品导致身体不适,王某不能证明其经营的食品符合质量标准,应予赔偿。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王某认识到自己应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被告与原告达成了一致的赔偿意见,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三、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综合李某提供的订单记录、发病时间、医院诊断等因素,李某食用被告经营的食品导致身体不适存在高度可能性。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王某虽出示了进货单、某菜馆厨师健康证、餐饮资质等证明,但并不足以证明某菜馆的食品符合质量标准。对于李某要求被告王某(餐馆)支付医疗费及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发生食物中毒时可以及时向卫健部门投诉,提供留存物品、照片或视频,以及与卖家或平台等沟通的记录、投诉记录等;如相关消费纠纷未能及时获得解决,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目前,手机移动平台点餐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追捧,作为广大消费者,在提高维权意识的同时,还应合理选择维权方式,可以在协商和解、向服务平台投诉、举报、仲裁、诉讼等诸多方式中合理选择更方便、经济、有效的维权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