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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8-00112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安徽省《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810-2024)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26 发布日期: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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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安徽省《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810-2024)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26
发布日期: 2024-08-26
安徽省《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810-2024)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26 10:37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字体:[]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2日联合发布了安徽省《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号:DB34/ 4810-2024,实施时间为2024年8月1日。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统计表明,我省木材加工产值约占全国总量5%,占全省工业总产值7.6%。我省木材加工行业主要特征污染物甲醛、酚类化合物、颗粒物、苯系物以及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执行不统一。

木材和木制品是高效廉价的碳封存体,促进该行业健康发展,在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力“双碳”目标实现上有显著优势。考虑到我省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需要,结合行业发展实际,为完善我省标准体系建设和加快融入长三角标准一体化发展,亟需制定我省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标准》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为加强对安徽省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木材加工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安徽省人造板协会联合制定了《标准》。

标准编制组采取资料收集、座谈、现场考察等多种形式,先后赴择江苏、浙江省开展省外调研,赴宿州市、六安市、滁州市、阜阳市等地开展省内调研。调研分析了我省及周边区域木材加工行业的行业发展、污染物排放状况、废气治理技术和外省标准执行等内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标准研究任务后,编制组完成标准(工作组讨论稿)并经专家论证;完成两轮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进行的标准审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了《标准》。

三、《标准》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标准》适用于GB/T 4754-2017中归属木材加工(C201)、人造板制造(C202)、木质制品制造(C203)的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标准制定考虑到与我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7-2023)衔接相容和我省行业发展实际,结合当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和政策要求,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基本遵循,本标准从“加严有组织排放限值、细化无组织管控要求”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制定。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作为基本控制项目,根据是否使用胶黏剂(脲醛、酚醛、三聚氰胺树脂胶)及胶黏剂种类选择甲醛、酚类作为特征因子,根据是否使用涂料(水性、溶剂型、辐射固化涂料)及涂料种类选择苯、甲苯、二甲苯作为特征因子,根据刨花板、纤维板制造中普遍采用的热能中心烟气(干燥尾气)特征,选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作为特征因子。综合“产生量大、毒性较大、光化学活性强、便于监测”四个原则,本标准选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共9项控制指标,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序使用的不同原辅材料,选择执行。

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有组织排放限值确定颗粒物15mg/m³(涂装废气10mg/m³、干燥尾气20mg/m³)、非甲烷总烃50mg/m³(涂装废气30mg/m³)、甲醛5mg/m³、酚类化合物10mg/m³、苯1mg/m³、甲苯5mg/m³、二甲苯10mg/m³和二氧化硫50mg/m³、氮氧化物150mg/m³。

《标准》污染物项目的选择和限值整体严于国标现行标准,与现有各省大多数地方标准保持相当水平,挥发性有机物均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有组织排放按照质量浓度和去除效率(80%)进行双管控。

五、《标准》的实施时间是什么?

答:在实施时间方面,充分考虑我省木材加工行业的企业实际和整改时间需求,确定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5年2月28日起执行。

六、《标准》制定后,如何确保顺利实施?

答:(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2)给现有企业预留7个月左右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改造时间。(3)标准实施后,如果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将按相关标准相关要求从严执行。

七、如何获取《标准》文本?

答:《标准》文本可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https://sthjt.ah.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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