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宁国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4月30日
宁国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4〕28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及市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奖补范围
第三条坚持民办公助。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坚持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和村级投入为基础,严禁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第四条坚持村内户外。对农民通过农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开展的路桥修建、小型农田水利、环卫设施建设、村容美化亮化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第五条坚持专款专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农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农村公益事业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更不得用于解决乡镇以前年度或本年度除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资金。
第六条坚持注重实效。坚持“办一件、成一件、管长远”,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负责市本级年初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依据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管理和使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分配应公开透明,主要依据乡镇(街道)农业人口、财力和重点项目进行分配,并考虑对乡镇(街道)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市财政将分配的资金指标下达到各乡镇(街道)。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乡镇(街道)在申报项目时,必须将奖补资金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滚动项目库,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年度建设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实行项目预决算、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章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坚持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市财政局对项目复验后,根据项目审计结果将资金下达到各乡镇(街道)。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凭项目施工合同、验收表、审计报告及发票等相关资料,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形成的公益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各村在收取农村公益事业村民自筹资金时,需领取农业农村局发放的“宁国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和农民负担监督卡,建立票据领用、开具、核销登记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核销、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严禁使用自行购买、私自印刷的不合格票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市财政每年在市政府政务公开网全面公开当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分配标准、资金指标、实施项目等情况,乡镇(街道)要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资金应该在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使用,已建成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并将考核、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积极发挥就地就近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管作用。
第十九条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8年9月5日发布的《宁国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宁财〔2018〕2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