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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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306-00134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30 发布日期: 2023-06-30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306-00134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30
发布日期: 2023-06-30
宁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3-06-30 16:34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宁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信息报送与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通报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先期处置
5.3 响应措施
5.4 应急处置
5.5 响应终止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损害评估
6.3 事件调查
6.4 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宁国市境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机制,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特对上一版《宁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政办秘〔2018〕3 号)进行修编,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状态下,宁国市环境污染应急防范措施的实施依据。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宣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宁国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国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资源共享、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 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宁国市委统一领导下,宁国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宁国市人民政府环境应急组织体系,由宁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援组、环境监察组、应急监测组、转移安置组、综合保障组、宣传报道组、调查评估组)三级体系组成。
2.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发展中心、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武警宁国市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厂等单位负责同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宣城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宁国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任务;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和控制措施;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协调重点防控单位,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应急防范和应急准备;开展监督、检查及宣传、演练活动;负责与上、下级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协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善后工作,完成宁国市政府下达的应急救援任务。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医疗救援、环境监察、应急监测、转移安置、综合保障、宣传报道、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 3)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掌握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接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决定;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情况;负责宁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现场指挥机构
通过信息研判和会议商讨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选择与突发环境事件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单位成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秉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发展中心、交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卫健委、应急局、气象局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分局。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1)市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加强对辖区内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进行排查,做好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
(2)市应急局、市交运局、市公安局、各乡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及时排查有关风险隐患,向市生态环境分局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①市应急局负责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②市公安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单位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③市交运局负责因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④各乡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3)宁国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分局。
3.2 预警及措施
3.2.1 预警条件
当以下条件成立时,需发布预警。
(1)辖区范围内,发生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泄漏,或企业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事故排放,可能造成水体、大气、土壤等污染时。
(2)辖区范围内,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可能次生或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
(3)辖区范围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时。
3.2.2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 4)
3.2.3 预警信息处理
市生态环境分局通过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分局。
(1)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应急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5)自然灾害、尾矿库溃坝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
3.2.4 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发布渠道。预警信息发布通过传真、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预警发布流程。①研判: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市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小组成员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②预警发布:蓝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和宣城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或降级。
3.2.5 预警措施
1. 发布预警后,市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市人民政府。
(5)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6)通知对应的应急保障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启动应急救援保障方案等措施的准备。
(7)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8)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 当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6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报请市政府或宣城市政府确认,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4 信息报送与发布
4.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市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分类报告。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 4 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③对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其中,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市生态环境分局可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或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同时报告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须在接报后 2 小时内向宣城市政府报告,宣城市政府接报后同时报省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报告。

发生下列之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4.2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交运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分局。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分局通报。市生态环境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各乡镇、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在应对非环境污染类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分局通报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上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 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权限时,应及时请求上级政府扩大应急。I级应急响应报国家生态环境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宣城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必要时,宣城市指挥部将会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和支持,Ⅳ级应急响应由宁国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 区或 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先期处置

市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宣城市政府及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5.3 响应措施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市生态环境分局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并报请市政府立即向宣城市政府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市政府相关领导、市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3)根据需要派相关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4)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请求宣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事项支持。
(6)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7)组织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8)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9)配合市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政府应按规定时限向宣城市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同时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应对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市政府相关领导、市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立即赴事发现场组织、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4)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请求省、宣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事项支持。
(5)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6)配合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配合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7)配合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8)服从上级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紧急调度,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4 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公安局、交运局、应急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疗救援
医疗救援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为: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事件污染物的性质、事发地气象、水文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测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扩散的范围;根据监测结果,通过讨论、专家咨询的方式,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状况、发展趋势,预测对人群和环境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5)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广播、电视、纸媒、通信、信息网络、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针对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在事件发生后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侦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5 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1)事发地乡镇、街道和责任职能部门要依据现场检测评价结果和要求,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事发地乡镇、街道和责任职能部门要尽快统计上报灾害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3)事发地乡镇、街道和责任职能部门要及时启动相关应急机制和政府救济方案,尽快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做好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维护灾区的安定稳定,同时要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的生产生活。
(4)根据事发地受损情况,市政府及时提供一定的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国家救灾资金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报上级政府。
(5)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卫生、生态环境部门要各尽其责,迅速组织医疗救治、疾病控制、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交运局、住建局、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要各尽其责,组织抢险力量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
(6)负责处置的指挥机构应及时归还应急行动征用的物资、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已不能归还或造成损坏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7)保险监督机构要督促各保险分支机构及时处理受灾单位和个人的保险理赔善后工作。
(8)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有针对性地予以组织实施。在恢复重建过程中,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分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肇事方、受害公众等各利益相关方需要各尽其责、各行其职、协调一致,尽快尽好地完成突发环境事件恢复重建工作。
6.2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6.3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6.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省政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起草,报市政府批准。本预案为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生态环境分局共同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宁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政办秘〔2018〕3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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