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4、《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6、《宣城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宣农工组〔2020〕3号)
7、《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0〕23号)
三、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申请表》;
2、拟建农房设计选用方案;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每户不超过160平方米。
五、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
1、村民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征求村民小组意见后,提交村两委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农房设计选用方案、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村级组织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申请、会议记录等材料组织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街道)“审批办公室”统一办理。
六、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1、部门联审。乡、镇(街道)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勘查、联合审核,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2、乡镇审批。乡、镇(街道)根据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2年。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3、备案管理。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档案,并在每个月将辖区内宅基地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备案。
七、农村宅基地审查验收“四到场”
1、选址审查到场。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审查。
2、开工放线到场。通过审批的,开工前乡、镇(街道)组织人员现场确定位置、面积等。
3、施工过程到场。建房过程中,乡、镇(街道)组织人员现场巡查。
4、竣工验收到场。建房完工后,乡、镇(街道)组织人员现场验收。
八、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九、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