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简明问答】《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22 16:15
来源:宁国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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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哪些方式
答: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问:产权调换标准如何?
答:由征收实施机构提供安置房源(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依据被征收人原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用途等情况,主体建筑按照“双向评估,互找差价”的原则进行。附属建筑不予进行产权调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原房屋评估价值低于安置房评估价值,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主体房总面积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60%购买,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
(二)安置房房号的确定,在规定的房源内,按照被征收人拆除房屋的先后顺序,采取“先拆先选”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时间拆除房屋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问:货币补偿标准?
答:被征收户只选择货币补偿的,除货币补偿外,另行发放政府购房券。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商品房的,根据补偿协议、购房券和购房纳税凭证,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政府安置房的,根据补偿协议、购房券和购房纳税凭证,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奖励。
(三)购房补贴奖励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人原被征收房屋的主体房合法面积。
(四)购房券实行一房一券,购房券不得套现。购房券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为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