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4﹞24号 |
| 处罚名称 |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其他-退还土地 |
| 处罚事由 | 经查你公司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的位置位于我市万家乡大龙村阳坑组。该土地是万家乡大龙村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经万家乡大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流转至安徽山水画廊休闲旅游有限公司2021年1月你公司在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尚未办理完成的情况下开始建设。建设建筑物3幢分别为:游客接待中心1幢、公共卫生间1幢、休闲走廊1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徽山水画廊休闲旅游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81MA2UK13N75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登记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居民身份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姚** |
| 处罚结果 | 1、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603.3㎡(果园)土地退还到宁国市万家乡大龙村;
2、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共3处(游客接待中心1幢、公共卫生间1幢、休闲走廊1幢),建筑物总面积:515.65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罚款人民币6033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25 |
| 处罚机关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 地方编码 | 341881 |
| 备注 | |
| 公示期限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