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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6XQ/201707-00092 组配分类: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港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细则 文号: 宁水〔2017〕154号
生成日期: 2017-07-26 发布日期: 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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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港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细则
文号: 宁水〔2017〕154号
生成日期: 2017-07-26
发布日期: 2017-07-26
宁国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细则
发布时间:2017-07-26 00:00 来源:港口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资金管理,建立小型水利工程建、管、用长效机制,确保小型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发挥工程长期效益。根据《安徽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管护原则与组织领导

  第一条 成立宁国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组,以加强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局建管所,具体负责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考核奖补等日常事务,对全市抢险、维修养护计划进行核查审批。

  第二条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应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街道)对各类管护主体职责的履行进行管理,对各类工程管护内容的完成、管护标准的执行等实行量化考核,分项定量奖补。

第二章 工程范围及管护主体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由工程受益单位负责,按照《宁国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实施细则》要求的标准执行。

  市级管护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市水务局。 主要管护内容:1、市管小(一)水库(即畈村水库);2、城区河道、堤防、拦河坝、涵闸及配套附属工程。

  乡镇(街道)、村管护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委会或者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选定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护等各水利新型管护主体。主要管护工程类别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护另行规定):1、小﹙一﹚、(二)型水库;2、库容五万方及以上的当家塘;3、田间灌区规模200亩及以上排灌泵站、拦河坝、涵闸、干渠工程;4、跨乡镇(街道)河道岸线及堤防工程等。

第三章 管护年度计划编制与申报

  第四条 全市小型水利工程年度管护计划,实行年度年初申报。市水务局、财政局负责管护计划的核查、审批。

  (一)市级管护的水利工程。每年初,由市水务局城区中心站负责编制本年度市管工程管护计划书,上报计划批准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二)乡镇(街道)管护的水利工程。每年初,根据本级的管护范围,结合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负责编制年度所辖乡镇、街道办水利工程的管护计划书,计划上报批准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未取得“两证一书”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得向上申报年度管护计划。

第四章 管护考核方法与考核评分标准

  第六条 考核按100分制分类,分项评分。即:组织领导、制度建立、责任落实、管护成效、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宣传安全等。

  第七条 管护工作考核纳入市水务局季度考核。考核结果计入河长制综合考核成绩。

第五章 奖补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按以下标准分项定量奖补。

  第八条 市级直接管护的水利工程,实行100%全额补助。小(一)型水库管护、城区防洪工程及河道附属设施管护经费补助参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确定。

第九条 乡镇(街道)管护的水利工程,实行60%的差额补助。

  1、小(一)型水库管护,奖补基数为30000元/年/座,补助18000元/年/座。小(二)型水库管护,奖补基数为15000元/年/座,补助9000元/年/座。

  2、5万立方米以上大塘的奖补基数为2000元/年/座,补助1200元/年/座。

  3、乡镇(街道)集镇规划区内河道、1--5万立方米当家塘以及规模在200亩以上灌区的拦河坝、泵站、涵闸、干渠的管护将根据考核结果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章 管护专项资金筹措与管理使用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是指省、地(市)及本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补助资金及市级财政从下达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经费中提取1%的资金。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法规及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管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挪用。

  第十二条 市水务局按照考核结果对各乡镇(街道)开展奖补,奖补资金实行分批拨付,年中重点巡查结束对达到管护标准要求的拨付资金计划的60%,年度期末考核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考核验收不合格或未能完成年度管护任务的相应扣减其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管护专项资金应建立台账,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可跨年度使用。管护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应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和保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购置农田水利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量水设施与信息化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小型水利工程抢险、维修、保养及管护工程的各项支出。

第七章 专项抢险、维修养护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各水利工程专项抢险、维修养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评价。

  水利工程的专项抢险、维修养护管理应实行项目管理,专项维修养护管理分为计划编制、计划审批、招投标(或委托)、项目实施和评价验收等五个阶段。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原则,在市水务局对水利工程年度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根据当年水利设施运行情况,参照《安徽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编制次年水利工程专项维修养护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单项抢险、维修养护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由联乡技术干部配合乡镇水利站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单项水利工程专项抢险维修养护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应及时报市水务局审核。市水务局现场核定后下达补助资金计划,乡镇(街道)依据维修养护范围和资金补助相关政策及时落实配套资金。按规范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专项抢险、维修养护项目不得分包和转包,其中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由具备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专项维修养护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量、合同金额、质量标准、检查评价、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 市水务局负责定期对水利工程专项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做好或指导好具体承担水利工程专项维修养护工作单位的资料整编、归档及其他相关工作。水利工程专项维修养护工作结束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各乡镇(街道)报市水务局进行验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宁国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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