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12-19 21:13
发布文号 宁政规〔2023〕12号 关键词
信息来源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导航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无 无 无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规〔2023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31218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及以上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占概算总投资比例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以中央、省、宣城市级资金及世界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资金提供方、贷款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行业系统领域对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先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进行变更。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范围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性、技术性及未知性等因素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三)暂定价项目及新型材料使用的签证;

(四)工程量增加、增加建设内容、清单漏项及材料差价导致费用的增加;

(五)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施工方案的调整;

(六)其他事项变更。

以上变更不包括《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清单编制及清单审核等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应细致、准确、完善。施工须严格按图实施,严格控制变更。工程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填报《工程变更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审批单内容不得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或增加工程量,规避招投标。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变更审核管理及 联系会议 制度,规范变更程序;

(二)由提出变更方填写审批单,并注明变更项目的内容、理由、部位、工程量、预算及对工期的影响等;

(三)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建单位)牵头,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及勘察单位等,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会商(不涉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则无需参加),并由相关代表在签证单上签字、盖章。签证单应连续编号并载明变更日期;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附变更的详图,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盖章。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五)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别及工程变更价款,先履行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工程变更。

第七条设立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的建设项目,其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的使用应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等部门的工程洽商程序,其工程变更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内,并按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内控制度要求研究确定,确需另增加工程变更量的,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八、九、十条执行。

第八条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的重要项目分级审批程序:

(一)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以外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价10%(含10%)的,按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内控制度要求研究确定,其中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10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合同价5%以上10%(含10%)以下的,应由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二)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以外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6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合同价10%以上15%(含15%)以下的,经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三)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以外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合同价15%以上20%(含20%)以下的,经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进行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单次工程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联合审查累计变更),审查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以外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20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20%以上的,经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进行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单次工程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联合审查累计变更),审查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合同价4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较大项目分级审批程序:

(一)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以外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价10%(含10%)的,按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内控制度要求研究确定,其中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1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合同价5%以上10%(含10%)以下的,应由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二)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以外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合同价10%以上15%以下的,经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三)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以外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6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合同价15%以上的,经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进行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单次工程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联合审查累计变更),审查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合同价40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分级审批程序:

(一)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以外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价10%(含10%)的:按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内控制度要求研究确定,其中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合同价5%以上10%(含10%)以下的,应由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二)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以外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2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合同价10%以上的,经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引起以及依据有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如人工费、税金、不可竞争项目、材料价差等),纳入累计变更造价进行审批(无需按照单次变更审批)。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须先审批后实施,不得擅自施工,但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工程变更与施工同步进行,并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一)救灾抢险、安全防护等突发应急事项的工程建设变更;

(二)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基础及隐蔽工程急需处理的变更。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

(一)投标文件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二)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参照类似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三)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计价规范,并按照中标价与控制价的下浮比率下浮后,计算工程变更价款。主要材料应注明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材料价格参照施工同期宣城市造价站或宁国市发改委发布的信息价,无相关信息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

(四)原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因变更需删除的,按投标时报价核减;

(五)对已完成的项目因变更需拆除的,应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作为确定变更价款的依据;

(六)投标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工程量15%的清单项目,应按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确定调整部分的单价;

(七)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变更签证单、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变更审批单、市政府批准文件、现场影像资料等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政府建设项目未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工程变更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监理及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条款,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按合同赔偿有关损失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条款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及其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移交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擅自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或对变更审查不严,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市经开区、各乡镇(街道)及市属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可参照本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办〔20217号)自动失效。文件执行中遇具体执行问题,市政府授权市数据资源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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