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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412-0000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宁国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宁政规
成文日期: 2024-12-18 发布日期: 2024-12-18
发文字号: 宁政规〔2024〕1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宁国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3-4036217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412-0000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宁国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宁政规
成文日期: 2024-12-18
发布日期: 2024-12-18
发文字号: 宁政规〔2024〕1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宁国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3-403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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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

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20241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的《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41218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宁国市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现就规范房票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征收实施部门)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按双方约定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持房票自由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三条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宁国市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适用本办法。

房票限定在宁国市范围内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所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新建商品房。

第五条  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征管中心)负责房票安置的房票印制、监督管理、房票安置政策具体操作规程制定。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票发放、登记、兑付审核等工作。资金保障部门负责征收资金(含房票购房补贴)等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征管中心、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税务局、金监局对房票发放、登记、使用、结算及商品房购买等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房票应当记载所属征收项目名称、征收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兑付截止日期、房票购房补贴标准等内容。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或其近亲属,统称为房票记载人

房票票面金额包含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值及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直接结算给被征收人,不计入票面金额。

原则上一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2张。被征收房屋可货币量化为房票部分不足50万元的,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1张房票。房票票面金额确认后不得更改,不计息。

第七条  房票可由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使用。非被征收人本人开具房票前需提供相关近亲属证明、被征收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房票记载人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相关有效手续,可以向征收实施部门申请依法继承房票,但兑付期限不变。

第八条  房票记载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房票记载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房票使用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部门进行结算申请,征收实施部门及征管中心做好审核工作后报资金保障部门。资金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房票结算申请后,及时将房票余额部分拨付至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房票记载人继续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房票记载人可向征收实施部门申请,就房票使用后余额部分另行开具1张房票,兑付期限自开具之日起重新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票、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材料,向征收实施部门进行结算申请。征收实施部门及征管中心做好审核工作后报资金保障部门。资金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房票结算申请后,及时结算购房款。期房结算的购房款须拨付至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现房结算的购房款直接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九条  凭房票购买宁国市新建商品房可在房票有效期内享受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房票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