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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404-0000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宁政规 个人 |
成文日期: | 2024-04-12 | 发布日期: | 2024-04-16 |
发文字号: | 宁政规〔2024〕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宁国龙潭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110673 |
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404-00008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
主体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宁政规 个人 | ||
成文日期: | 2024-04-12 | ||
发布日期: | 2024-04-16 | ||
发文字号: | 宁政规〔2024〕3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宁国龙潭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110673 |
宁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徽宁国龙潭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2024〕3号
霞西镇人民政府、南极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安徽宁国龙潭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宁国龙潭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安徽宁国龙潭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徽宁国龙潭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安徽宁国龙潭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等有关规定,结合电站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宁国龙潭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安徽宁国龙潭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大中型水库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障移民合法权益。
(三)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
(四)坚持因地制宜、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推动移民安置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实物补偿
第四条实物指标调查基准日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国龙潭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停止新增建设项目并控制人口迁入的通告》(皖政秘〔2023〕193号)发布之日,即2023年9月21日。
第五条实物指标范围为《安徽宁国龙潭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明确的水库淹没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及附属工程建设征收(收回)范围涉及的土地、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农村集体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及专项设施等。
第六条补偿补助标准及办法
(一)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
(二)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装修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宁国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办〔2020〕27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国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2号)及《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21〕9号)执行。
(四)农村小型专项设施、农副业设施及民间信仰设施根据功能恢复及权属给予合理货币补偿。
(五)交通工程、通信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水利水电、电力工程等专项设施,按照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方案、项目业主与所有权人的相关约定进行改复建或者补偿。
(六)对影响涉及的坟墓迁移按照《关于印发宁国市坟墓迁移补助标准的通知》(宁政办〔2017〕33号)执行。
第七条对积极配合征地和移民工作的,参照《宁国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宁政规〔2020〕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实物补偿的其它规定
(一)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应以户为单位合并计算后补偿。
(二)实物权属有争议的,按先处理争议后补偿的原则,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如当事人一直未处理争议而影响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移民在签订协议时因隐瞒转让、抵押、分割、继承、查封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搬迁安置人口认定
第十条搬迁安置人口认定范围是指安徽宁国龙潭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迁工作中,因原有住房拆迁需要安置的人口。
第十一条搬迁范围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一)户籍、住房和主要生产资料均在搬迁范围内的农村居民。
(二)户籍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和军士、在校学生、正在服刑人员。
(三)按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婚嫁迁入、新出生、合法收养的,且户口已迁入或户籍已登记的人员。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情形的。
第十二条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口不认定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一)国务院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规定的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的。
(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死亡,户籍应当注销而尚未注销的人口。
(三)搬迁范围内无房产和生产资料,户籍挂靠的外来人口。
(四)其他不应认定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情形的。
第十三条移民搬迁人口认定时间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第四章搬迁安置
第十四条移民搬迁安置以户为单位。实物复核调查后,移民户原则上不得分户,但依据户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分户条件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五条搬迁安置方式分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搬迁安置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第十六条集中安置是指集中建立居民点,统一布局的搬迁安置方式。集中安置点在霞西镇石河村龙潭居民点A区和B区。
第十七条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由霞西镇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并在统一规划设计的基础上,按照每户建房用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建房设计图纸供移民户选择。移民户按照其选定的建房用地面积和建房设计图自行建房。
第十八条分散安置是指由移民自行解决住房的搬迁安置方式。
第十九条选择分散安置的移民户建房按照《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宁政办〔2020〕23号)执行,霞西镇会同相关部门为其建房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条移民安置奖励。移民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交房搬迁的,享受一次性移民安置奖励,奖励标准按4万元/户、3万元/户、2万元/户三个标准执行。奖励时间的界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由宁国龙潭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确定。
上述“户”的认定按照《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宁政办〔2020〕23号)中“一户一宅”的要求及主体房进行认定,一户多宅、一宅多户均按一户计算。
第二十一条移民中的建房特殊困难户,由其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工作领导组同意后,享受一定的建房困难补助。
第五章生产安置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在前期移民意愿调查的基础上,移民生产安置实行以复合安置和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案。对符合宁国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口,辅以养老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复合安置是指根据移民意愿配置少量耕地,同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按照土地管理政策兑付和使用,并由移民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复合安置按照人均0.1亩标准配置耕地。
第二十四条自行安置是指按政策对被征收土地给予补偿后,由移民依靠自身能力自主谋求生产出路的安置方式。对选择自行安置方式的移民,霞西镇和南极乡应会同相关部门,为其生产生活提供必要的培训、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依据《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宁政规〔2024〕2号),享受相关养老保障政策。
第六章实施保障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在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宁国龙潭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属地乡镇及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工作,确保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十七条领导组及属地乡镇、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移民档案管理,及时妥善做好各项档案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确保移民档案完整、准确、规范、安全。
第二十八条领导组及属地乡镇、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移民资金管理,设立移民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若本文件相关政策在实施期间与国家、安徽省、宣城市新政策相冲突,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宁国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和水库移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