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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1902-0015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 | 主体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宁政规 |
成文日期: | 2019-02-15 | 发布日期: | 2019-02-15 |
发文字号: | 宁政规〔2019〕2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已废止】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023382 |
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1902-00159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 | ||
主体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宁政规 | ||
成文日期: | 2019-02-15 | ||
发布日期: | 2019-02-15 | ||
发文字号: | 宁政规〔2019〕2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已废止】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023382 |
宁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驻宁各单位:
《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进我市环卫事业稳步发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质量,创造优美、清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以及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等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含建筑垃圾、渣土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工作;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统筹、保障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代缴工作;市水务局负责使用地下水的核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的确定工作。
第五条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依法履行价格听证(或座谈会)程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六条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在城市建成区城市环卫市场化作业服务范围,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主要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计收不同类缴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按用水形式分为五大类十小类:(一)生活用水类:分为居民、学校及社会福利单位两小类;(二)行政用水类: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医院两小类;(三)经营用水类:分为餐饮业、一般经营户(含经营性房屋、宾馆、茶座、影视厅、球馆等)、集贸市场(含水果专营店、销售种类含果蔬的大型超市等)三小类;(四)特种用水类:足浴洗浴洗车、游泳馆两小类;(五)工业生产用水类。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经过批准使用地下水的,根据水务部门提供的用水量核定。
如供水设施破损、计量水表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用水量非正常增加,可按前三个计费期平均用水量计收当期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扣除24元/户/年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费用,市城管局以提供相应服务的形式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免交政策,缴纳水费时向供水部门出示相关证明即可。
第十一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局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为征收。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提取代收手续费。
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了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但自来水未送达区域,或无法随水费征收的,按原征收方式和相应标准由市城管局直接组织征收;对新并入水网的区域,待用水实行抄表到户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对象,其用水形式发生变更、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作相应变更、调整。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
(一)市城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受委托的代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后可实行代收,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随意减免收费。
(二)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市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城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应当按月向市城管局、财政局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月报表,代收单位应在当日将所有收入汇缴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市城管局自行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现金部分应在5个工作日内集中汇缴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第十四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代收)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和市物价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各乡镇、街道具备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09〕5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