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基层政务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 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409-00043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4年8月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02 发布日期: 2024-09-02
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409-00043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4年8月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02
发布日期: 2024-09-02
市场监管局2024年8月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4-09-02 16:42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宣城市胜豪酒店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MA2P0B3X2P 吴志林 自行配制化妆品案 宁市监处罚〔2024〕2-75号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自行配制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罚款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0.300000 2024/8/9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单单美容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D377XB09 马单单 宁国市单单美容店(马单单)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案 宁市监处罚〔2024〕7-29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和第五项 罚款 罚款11000元,上缴国库 1.100000 2024/8/1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