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111MA2N60PY1N |
王*伟 |
(宁)应急罚〔2024〕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进行安全提醒及作业要求虽制定,但未落实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六万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6.000000 |
2024/10/10 |
2025/10/9 |
王兴伟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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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 |
(宁)应急罚〔2024〕12-1号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进行安全提醒及作业要求虽制定,但未落实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八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0.800000 |
2024/10/10 |
2025/10/9 |